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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遼寧、江蘇、安徽、山東、四川、新疆、貴州、廣東等地稅務部門曝光近幾年依法查處的8起偷逃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費稅案件。
“繞行”萬里偷逃消費稅的黃金首飾
——揭秘遼寧潮尊珠寶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偷逃消費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稅務風險防控管理部門推送的案源線索,依法查處了遼寧潮尊珠寶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潮尊公司)偷逃消費稅案件。經查,2021年至2023年,遼寧潮尊珠寶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主要銷售黃金首飾等應征消費稅商品,通過將銷售收入轉移至在西藏自治區注冊的4戶空殼公司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從而享受西藏尚未全面開征消費稅的特殊政策,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2197.20萬元。同時,該公司還存在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問題。202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潮尊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4002.04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經營地與開票地相距近萬里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稽查局接到稅務風險防控管理部門推送的案源線索,線索顯示,潮尊公司涉嫌逃避繳納消費稅。
潮尊公司是沈陽本地一家黃金飾品銷售企業,業務主要面向遼寧省內,但稅務人員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該公司長期、定向、大額向西藏云平臺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4戶企業開具銷售黃金飾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金額1.63億元,占其對外開票總額的近50%。
一家本地企業,為何將半數銷售額持續開往萬里之遙的西藏?如此“舍近求遠”背后究竟有哪些玄機,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
帶著疑問,稅務人員進一步核查,發現這4戶企業中,有3家注冊地址位于西藏的同一居民小區內,經營場所與其巨額采購業務規模明顯不匹配。調查還發現,這4戶企業均采用“沈陽批發、西藏零售”模式,即從潮尊公司購入黃金飾品后,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
根據相關政策要求,西藏自治區對在本地注冊、銷售的金銀首飾等消費品,暫未征收消費稅。結合這個情況,稅務人員初步判斷潮尊公司“沈陽批發、西藏零售”的模式,存在轉移應稅收入、偷逃消費稅的嫌疑。
下游企業注冊地址集中且非常規、業務規模與經營形態不匹配、商業模式不符合常規……綜合案源線索與上述調查疑點,沈陽市稅務局稽查局隨即對潮尊公司依法立案檢查。
生產要素及財務數據現原形
檢查人員對西藏云平臺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4戶企業的發票數據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銷貨物均以黃金飾品為主,且進銷項數據基本一致。但其大量餐飲、物流、裝修等小額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均位于沈陽。更為奇怪的是,4戶企業取得的裝修費發票上備注的裝修地址不在西藏,而是在位于沈陽的潮尊公司實際經營地址樓下。
此外,檢查人員還發現,這4戶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平臺技術服務費發票,發票信息顯示其存在網絡銷售行為。檢查人員隨即在電商平臺搜索這4戶企業的有關信息,發現這4戶企業都用“潮尊”品牌開展直播帶貨,且其直播間頁面顯示直播IP定位始終在遼寧,與注冊地點西藏嚴重不符。隨后,檢查人員對裝修費發票顯示的地點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其環境布置與4戶注冊在西藏的公司直播間背景完全一致,確認這里就是其實際直播場地。
經進一步分析,檢查人員發現這4戶企業備案的多名主要人員,均受雇于潮尊公司及其遼寧關聯公司。其中,這4戶企業共用的財務負責人齊瑩,同時也在潮尊公司的本地關聯公司任職。經對齊瑩進行詢問,齊瑩承認西藏自治區4戶公司均為空殼公司,無實際經營場地和人員,賬務處理、納稅申報、發票開具等全部由其在沈陽完成。
至此,潮尊公司的違法鏈條徹底現形:潮尊公司在沈陽的金銀珠寶城215室通過直播零售黃金,并直接從沈陽發貨給消費者。完成銷售后,卻將收入以“批發”名義開票至注冊在西藏的4戶空殼公司,利用后者的身份進行(免稅)申報,從而偷逃本應在沈陽繳納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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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檢查人員核查中還發現該公司因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導致部分收入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合計1148.07萬元。
虛構收入主體偷稅終受懲
在掌握基本線索后,檢查人員依法約談了潮尊公司負責人黃佳偉。在確鑿證據面前,黃佳偉承認了為偷逃金銀首飾零售環節消費稅,潮尊公司在西藏自治區注冊并操控4戶空殼公司,通過虛構收入主體、轉移收入等手段,將在沈陽銷售黃金飾品取得的收入轉移至西藏進行虛假申報,以及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2197.20萬元的違法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相關違法事實,202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沈陽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將其定性為偷稅,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4002.04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罰款已全部追繳入庫。
六店隱匿藏私賬 法網恢恢終追責
——揭開靖江靖祥珠寶有限公司偷逃消費稅案真相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根據相關部門移交線索,依法查處靖江靖祥珠寶有限公司偷稅案件。經查,2024年,靖江靖祥珠寶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共6家門店或柜臺主要銷售金銀首飾等應征消費稅商品,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經營款項后結算至個人賬戶等手段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513.12萬元。202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691.66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申報數據異常懸殊
前期,泰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接到相關部門移交線索,反映靖江靖祥珠寶有限公司申報銷售收入與取得發票金額存在較大差異,存在未據實申報的涉稅風險。
稅務人員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該公司實際經營6家珠寶銷售門店(含5家非獨立核算分公司),主營金銀首飾批發零售等業務。2024年度,該公司申報銷售收入1400萬余元,年度利潤總額為負數,表面反映經營狀況不好。但數據比對顯示,該公司同期向供貨方支付的貨款金額達5772.55萬元,申報收入與進貨支出差距如此懸殊,與正常經營邏輯明顯不符。
針對上述異常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對靖江靖祥珠寶有限公司立案檢查。
個人賬戶分流 層層隱匿銷售收入
帶著疑問,檢查人員依法調取該公司相關結算數據。經深入分析發現,該公司對公賬戶2024年度備注為“營業款、貨款、擺件”的進賬金額合計643.53萬元,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結算進賬合計889.94萬元。上述款項,該公司僅以對公賬戶收款金額作為納稅申報依據,賬本數據均按申報收入虛假編制,銷售與成本信息嚴重失實。
檢查人員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數據進行重點核查。經查,該公司布設多臺收款設備,其中6臺專門用于旗下6家珠寶銷售門店收款,收款備注明確標注“靖江某某金店”“泰州金店”等門店信息,而這些收款設備均綁定在公司員工個人賬戶進行結算。營業款先進入員工個人賬戶,再轉出至投資人、財務負責人個人賬戶,最終僅部分資金轉入對公賬戶用于進貨及門店運營,形成完整的資金隱匿鏈條。
進一步核實確認,該公司員工個人賬戶2024年從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的款項中,除泰州地區6家門店銷售收入外,還包含其他地區營業資金收入,相關證據資料已傳遞至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另案處理。經逐筆梳理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流水,結合對公賬戶銀行流水和申報數據交叉印證,檢查人員最終鎖定應稅收入,查實該公司隱匿銷售收入達336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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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查清 依法從嚴查處
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完整證據鏈條,靖江靖祥珠寶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群對通過個人賬戶分流營業款、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自愿接受稅務機關處理處罰。經查實,該公司旗下6家門店通過上述違法手段,共計少繳增值稅、消費稅等各項稅費513.1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事實,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對靖江靖祥珠寶有限公司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691.66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已全部追繳入庫。
隱匿千萬營收 注銷難逃追責
——揭秘歙縣4家珠寶店業主林浩、林海偷逃消費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黃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林浩、林海隱匿收入偷稅案件。經查,2022年至2024年,林浩、林海通過歙縣中金珠寶店、歙縣徽韻中金珠寶店、歙縣唯愛珠寶店、歙縣六順中金珠寶店等4家個體工商戶(2024年3月均已注銷)主要銷售黃金首飾等應征消費稅商品,通過隱匿收入、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229.18萬元。2025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黃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對林浩、林海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415.06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進銷差距異常 涉稅疑點凸顯
2025年3月,黃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上級部門推送的風險線索,反映歙縣中金珠寶店消費稅應稅首飾的進項金額遠大于銷項金額,存在隱匿收入少繳稅費嫌疑。
檢查人員依托稅收大數據分析,比對該珠寶店的發票數據和自行申報信息,發現其2022年至2024年共計接收上游兩家公司金銀珠寶首飾發票685份,發票金額合計8100.56萬元,但同期申報的增值稅應稅收入僅467.35萬元,消費稅應稅收入463.86萬元。八千多萬的進貨成本,卻只申報了不到五百萬的銷售收入,有違經營常理。
檢查人員依法對歙縣中金珠寶店業主林浩進行詢問。林浩聲稱自己是某黃金品牌歙縣地區加盟代理人,在歙縣開有4家珠寶首飾店,分別是以他自己為業主的歙縣中金珠寶店、歙縣徽韻中金珠寶店,以及以他弟弟林海為業主的歙縣唯愛珠寶店、歙縣六順中金珠寶店。歙縣中金珠寶店采購的金銀首飾,是供前述4家門店共同銷售的。對此,檢查人員又逐一調閱了另外3家珠寶店2022-2024年的納稅申報表,發現4店合計申報增值稅應稅收入1578.87萬元,消費稅應稅收入1565.36萬元。即便四家營收相加,與八千多萬的總進貨金額相比,依舊存在六千多萬的缺口,進銷懸殊的疑點并未排除。
注銷妄圖逃責 鎖定個人立案
檢查人員進一步核查發現,涉案的4家珠寶店均已于2024年3月注銷。個體工商戶的注銷只是市場主體資格的終止,并不意味著應稅責任的免除,稅務機關仍可向登記的經營者或者實際經營者追究稅收違法責任。2025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黃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決定依法對林浩、林海個人立案檢查,未如實申報應稅收入造成的少繳稅款向林浩、林海個人進行追征。
立案后,檢查人員核查發現林浩、林海先后以歙縣徽韻中金珠寶店和歙縣唯愛珠寶店的名義在銀行設立經營賬戶,統一收取4家珠寶店的銷售款。經營賬戶與林浩、林海個人銀行卡綁定,每日經營收款自動結轉至銀行卡上。
經核查,2022年至2024年,4家店通過經營賬戶收款共計6158.79萬元,與對外申報的一千多萬形成鮮明對比,戳破此前統一分銷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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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隱瞞造假 偷稅必受懲處
在完整的證據鏈條和真實收款數據面前,林浩、林海最終承認隱瞞收入事實,并配合提供了檢查期間4家珠寶店合計1萬多張銷售單。依據銷售單,檢查人員按月對消費稅應稅收入與非消費稅應稅收入做了區分,最終確認4家珠寶店零售收入共計6193.18萬元,其中應征消費稅收入3849.82萬元。此外,歙縣中金珠寶店除零售外還向其他商戶供貨,另取得未申報供貨銷售收入2267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事實,2025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黃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對林浩、林海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415.06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私人賬戶收貨款 隱匿收入終被查
——揭秘汶上縣鑫福黃金珠寶店偷逃消費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前期風險分析情況依法查處了汶上縣鑫福黃金珠寶店偷逃消費稅案件。經查,2023年至2025年,汶上縣鑫福黃金珠寶店主要銷售黃金首飾等應征消費稅商品,通過使用個人賬戶收款等方式,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209.58萬元。2025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59.73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黃金旺鋪”購銷失衡 數據差異顯露端倪
前期,濟寧市稅務局稽查局在開展數據線索分析時發現,鑫福珠寶年均銷售收入只有70余萬元,與同行業規模相仿的經營主體銷售收入相比,明顯偏少,這引起稅務人員注意。
稅務人員通過稅收大數據進一步分析,發現2023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間,鑫福珠寶共取得上游開具的“金銀珠寶首飾”等發票金額合計5210.88萬元,而在此期間其申報銷售收入只有142.87萬元。
進銷金額相差近37倍,既無法用庫存解釋,也不符合行業常規,稅務人員初步判斷鑫福珠寶存在隱匿銷售收入嫌疑。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稽查局隨即對鑫福珠寶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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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入賬寥寥無幾 私戶收款隱匿收入
檢查人員前往鑫福珠寶實地核查,發現這家珠寶店位于當地繁華商業地段,店面面積80余平米,店內銷售8名。按照正常經營邏輯,僅維持日常運轉就需要穩定且可觀的營業收入支撐,憑借該店的申報收入,難以覆蓋基本運營開支。
隨后,檢查人員依法要求提供經營賬簿、記賬憑證等財務資料,店鋪負責人卻以其為個體工商戶、未建立會計賬簿作為借口,僅向檢查人員提交了1個對公收款賬戶。
檢查人員對這一對公賬戶的流水進行核對,并與門店留存的銷售臺賬、庫存進出記錄逐一比對,結果發現賬戶收入、銷售數據、庫存變動三者完全無法對應。檢查人員依法調取店鋪負責人及員工的個人銀行賬戶開展核查時,發現多個私人賬戶存在高頻次、大額度的資金流入,資金入賬時間與門店日常營業時段吻合,單筆金額從數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符合黃金珠寶零售的交易特點。進一步核查顯示,這些資金均通過大眾普遍使用的第三方平臺支付,與門店POS機刷卡記錄、線上線下收款賬單信息一一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資金證據鏈。
至此,鑫福珠寶利用個人賬戶收款、隱匿真實銷售收入、不據實申報的違法操作,徹底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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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違法行為終受嚴懲
面對完整的證據鏈,鑫福黃金珠寶店實際控制人鄭聰建最終承認了全部違法事實。鑫福黃金珠寶店利用個人消費者索要發票意愿較低這一“便利”條件,利用個人賬戶收款的方式隱瞞收入5156.53萬元,大量零售銷售收入不登記入賬,從而達到偷稅目的,造成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209.58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事實,2025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濟寧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其追繳少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59.73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隱藏起來的黃金銷售款
——揭秘西藏墾泰商貿兩家成都分公司偷逃消費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西藏墾泰商貿有限公司成都雙流第一分公司和西藏墾泰商貿有限公司成都雙流東升分公司偷逃消費稅案件。經查,2021年至2024年,墾泰商貿兩家成都分公司主要銷售黃金首飾等應征消費稅商品,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對銷售資金進行“公私分流”、將公司大額收入轉入公司員工私人賬戶等方式,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277.19萬元。202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對西藏墾泰商貿有限公司兩家成都分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512.64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銷售火爆卻“低申報” 金銀飾品店疑云初現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在日常風險分析時發現,墾泰商貿兩家成都分公司申報數據異常:兩家公司主營金銀首飾零售,店鋪均位于成都雙流區繁華商圈,客流量可觀。數據顯示,兩家公司年均申報收入約100萬元。然而公司取得的租金、水電等進項發票金額年均超60萬元。按其申報收入測算,公司顯然難以覆蓋日常運營開支。
帶著疑問,檢查人員依法約談了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兵。面對初步詢問,王兵回答:“我們集團實行資金高度集中管理,所有門店銷售款都通過總公司統一的POS機系統,直接進入總公司賬戶,由總公司統一納稅,分公司只是銷售終端,自然沒有收入可申報。”
根據王兵的陳述,檢查人員依法在系統中調取數據,發現該公司增值稅、消費稅等稅種并未履行匯總納稅備案流程,同時,其也無法提供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稅款的明細。
第三方支付平臺牽出隱匿資金迷局
為弄清楚事實,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墾泰商貿成都兩家分公司內部銷售臺賬、出貨單、保修單等原始憑證。經比對發現,其銷售單據與申報數據差別巨大。
經查實,兩家公司共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登記了3個商戶號,除對公賬戶有收款外,另外兩個商戶號均為墾泰商貿兩家成都分公司的員工的個人賬戶,收款金額較對公賬戶更為巨大。檢查人員隨即依法約談了兩名員工,兩人均承認賬戶收款資金實際為公司銷售金銀飾品取得的銷售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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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將賬戶流水及內部銷售單據進行交叉比對后,最終查實墾泰商貿兩家成都分公司違法事實:該公司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對銷售資金進行“公私分流”,將大額收入轉入公司員工賬戶隱匿銷售收入,其中,墾泰商貿成都雙流第一分公司隱匿收入2765.54萬元,墾泰商貿有限公司成都雙流東升分公司隱匿收入1748.95萬元,共計少繳消費稅等稅費277.19萬元。
“公私分流”瞞收入 偷稅難逃法紀嚴懲
在無法辯駁的證據鏈前,王兵承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對銷售資金進行“公私分流”,將大額收入轉入公司員工賬戶隱匿銷售收入,同時還通過將門店銷售收入導入總公司及個人賬戶,從而在分公司層面進行“低申報”,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根據稅法規定,墾泰商貿兩家成都分公司均為獨立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是獨立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主體。總公司向分公司調撥貨物并銷售,雙方構成獨立的購銷關系。分公司對外銷售金銀首飾取得收入,必須依法自行申報繳納消費稅及增值稅等稅費。
檢查人員向其道明法律依據,王兵表示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其違法事實,202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對兩家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512.64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私人賬戶成隱秘“金庫”
——還原阿克蘇市富晨珠寶行偷逃消費稅案始末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阿克蘇地區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阿克蘇市富晨珠寶行偷逃消費稅案件。經查,阿克蘇市富晨珠寶行(以下簡稱“富晨珠寶行”)主要銷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等應征消費稅商品,通過使用個人賬戶收款等方式,隱匿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175.89萬元。2025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阿克蘇地區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51.22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自查補稅難掩黃金旺鋪“貓膩”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阿克蘇地區稅務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富晨珠寶行2021-2024年申報收入僅為75萬元,年均不足20萬元,與該店同位于繁華市中心的其他珠寶行對比,存在巨大差異。鑒于此,稅務部門立即對其開展風險核查。
很快,富晨珠寶行自查調增2021-2024年營業收入至2402.1萬元,并補繳了稅費款,而且其提供的佐證資料中,店內POS機收款金額與自查后的2402.1萬元收入相對應,表面上雖已賬實相符,但對比同地段、同規模的其他珠寶行,其自查后年均申報收入仍然偏低。對此,阿克蘇地區稅務局稽查局決定對其立案檢查。
資金流水揭露“暗度陳倉”真相
在檢查中,店內負責人張文俊稱該店為個體工商戶,沒有聘請財務人員,也沒有設置賬本和出入庫登記,無法提供賬冊資料。
對此,檢查人員多次調查走訪,了解到該店經營較為穩定,特別是近幾年旅游消費旺盛,帶動黃金、玉石等珠寶商品銷售較好,而且在調查中還得知,該店實際控制人為曹早俠,其名下還經營著5家服裝店鋪。其中,是否存在將黃金等消費稅應稅商品混同服裝銷售,從而逃避消費稅的情況?
隨即,檢查人員依法對曹早俠的資金賬戶信息進行數據采集,通過初步比對分析明細,一張頻繁大額進出賬的銀行卡引起了檢查人員注意。為進一步核實往來資金的性質,檢查人員對資金流水進行逐一核實,結合其他相關證據,最終核實富晨珠寶行未申報的收入共計1856.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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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證面前最終受法律嚴懲
面對稅務部門依法查實的證據,富晨珠寶行法定代表人曹早俠、店內負責人張文俊最終承認,因金銀、鉆石、鉑金等首飾零售環節需繳納消費稅,采取用微信、支付寶綁定未報備的銀行賬號收款方式,將珠寶店收入混到服裝店銷售收入中,以此逃避繳納消費稅等稅費,兩人表示將積極整改、接受處罰。
經查,富晨珠寶行通過私人賬戶收款隱匿銷售收入、虛假申報等方式少繳消費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合計175.89萬元,其中少繳消費稅100.29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富晨珠寶行偷稅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阿克蘇地區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51.22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A級光環下的“影子賬戶”
——揭秘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鵬程酒廠偷逃消費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遵義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處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鵬程酒廠(以下簡稱“鵬程酒廠”)偷逃消費稅案件。經查,2021年,鵬程酒廠主要生產銷售白酒等應征消費稅商品,通過個人賬戶收取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1337.81萬元。2025年11月,遵義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及罰款共計2791.62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零申報與遺失的賬簿
前期,遵義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鵬程酒廠存在偷稅行為。
稅務人員隨即依法開展核查,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這家成立于2007年的個人獨資企業,曾在2021年被評為納稅信用A級企業,在當地頗具規模。然而從2022年起,該企業突然連續進行零申報,與此前的經營規模嚴重脫節。
帶著疑問,稅務人員來到企業注冊地址開展初步核查,發現廠房早已易主,鵬程酒廠已無實際經營。更蹊蹺的是,面對稅務人員核查賬簿的要求,企業原財務人員稱,公司的賬簿、憑證資料已全部丟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一邊是曾經的A級納稅信用企業突然零申報,一邊是關鍵涉稅賬簿莫名遺失,種種跡象引起稅務人員警覺。國家稅務總局遵義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決定對鵬程酒廠依法立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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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循環”偷稅路徑浮出水面
面對檢查人員關于涉稅賬簿遺失的詢問,鵬程酒廠法定代表人湯秉順解釋,2021年企業計劃并入一家大型酒業集團,卻因個人獨資企業的屬性未能完成合并,隨后便啟動注銷程序。注銷期間,頻繁更換財務人員造成賬目管理銜接斷層,最終導致賬務資料遺失。
為查清案件真相,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企業相關資料,并查找到鵬程酒廠的電子賬簿與合作協議。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在2021年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排他性商標授權協議,協議明確約定當年度產品不得對外銷售,而電子賬目顯示的資金流水,也與協議內容表面基本契合。
看似“完美”的賬面記錄讓檢查人員產生疑問,白酒行業通常會提前簽訂銷售合同,這家經營多年的白酒企業,為何歷史訂單記錄一片空白?如果企業在簽訂排他性協議前就已有承接訂單,那相關銷售收入又流向哪里?
隨著檢查的深入,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認,為了履行2021年前簽訂且已收取定金的存量合同,鵬程酒廠在簽訂排他性協議后,通過外購基酒和包裝材料完成了訂單交付,而這些交易產生的銷售收入,均未經過企業對公賬戶。
順著這一線索,檢查人員依法調取相關人員銀行流水,一條清晰的“體外循環”路徑浮出水面:所有銷售收入最終都流向了企業法定代表人親屬的個人賬戶,該賬戶在2021年呈現出明顯的經營性特征,資金收付與白酒行業的采購、銷售周期高度吻合。經逐筆核實,2021年通過該個人賬戶收取的不含稅銷售收入高達3401.69萬元,且均未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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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確鑿依法處置,2791萬元稅款罰款全額入庫
在電子賬套、銀行流水、購銷合同等形成的完整證據鏈面前,鵬程酒廠法定代表人湯秉順提交書面說明,承認了通過個人賬戶收取貨款且未申報納稅的違法事實,并解釋稱,因企業進入清算注銷階段,未配備專職財務人員,負責人也未意識到注銷期間的經營收入仍需依法申報,最終造成部分收入未申報納稅。
調查期間,鵬程酒廠對違法事實予以認可,態度較為配合,主動預繳稅款1305.07萬元。經最終核查確認,2021年度鵬程酒廠通過親屬個人賬戶收取的不含稅銷售收入達3401.69萬元,造成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1337.8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針對其違法事實,國家稅務總局遵義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及罰款共計2791.62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石化經銷企業暗藏的油品“調和術”
——還原茂名市宏堅石化有限公司偷逃消費稅案件真相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茂名市宏堅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堅石化”)偷稅案件。經查,2023年,宏堅石化主要銷售成品油等應征消費稅商品,通過賬外調和應稅油品銷售、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少繳消費稅等稅費共計227.32萬元。2024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并處罰款共計449.2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并加收滯納金。
敏感化工品“有進無銷”牽出偷稅疑點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托大數據比對分析發現,宏堅石化2023年存在購進戊烷、戊烷發泡劑等敏感油品的發票,卻無對應銷售開票記錄,可能存在隱匿混合油品并偷逃消費稅的嫌疑。
隨后,檢查人員進一步調取征管系統數據核查,發現宏堅石化2023年未開票收入占銷售總額的比重高達71.7%,遠超同類企業常規水平。
為核實情況,檢查人員前往企業實地調查,發現企業曾購進戊烷、高沸點芳烴溶劑等敏感化工品以及汽油,賬面上有相關入庫記錄。但奇怪的是,企業僅有汽油出庫記錄卻無敏感化工品的出庫記錄,且汽油出入庫數量平衡,倉庫內也不存在剩余油品。當檢查人員詢問倉儲人員上述敏感化工品出庫記錄時,倉儲人員表示沒有保存,無法說明這些化工品具體去向。
此外,檢查人員還發現該企業當年購進的戊烷發泡劑、高沸點芳烴溶劑、甲基叔丁基醚、工業用碳十粗芳烴、異辛烷等多種油品,均存在“有進無銷”的異常情況。
高占比的未開票收入、缺失的出庫記錄、多種敏感化工品有進無銷,以上疑點均表明,宏堅石化可能存在非法調和油品、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偷逃消費稅的嫌疑。
儲備設備揭開非法調和真相
帶著疑問,檢查人員實地走訪宏堅石化的儲罐地。宏堅石化向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租賃的儲罐,均為不具備加壓條件的浮頂罐。根據上游生產企業出具的技術說明,戊烷和戊烷發泡劑屬于碳五烴類,由于產品的理化性質,必須存放在具備加壓條件的儲備設備當中,例如球罐、臥罐、槽車等。
宏堅石化不具備加壓或降溫功能的浮頂罐,是否還有其他辦法安全存放戊烷和戊烷發泡劑類產品?經詢問上游生產企業員工得知,若要使用不具備加壓條件的浮頂罐儲存戊烷發泡劑,必須采取罐內調和方式,即在罐內預先裝入大量如汽油等重料類液體產品,再摻入戊烷發泡劑進行混合,才能實現暫時儲存。這從技術層面揭示,宏堅石化若要將戊烷發泡劑存入其所租賃的儲罐,則必然已與其他油品進行混合。結合貨物從上游運輸到宏堅租賃油罐的運輸信息,宏堅公司在2023年期間將戊烷、戊烷發泡劑共計596.43噸卸進租賃油罐,必然要與其他油品進行混合,否則無法實現戊烷、戊烷發泡劑的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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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戊烷、戊烷發泡劑與其他油品進行混合,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的規定,企業調和生產的油品若未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則混合后的產品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經進一步查證確認,在上述業務發生時,宏堅石化未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宏堅石化故意隱瞞油品混合事實,規避消費稅納稅義務的行為已愈發清晰。
出入庫磅單記錄鎖定另一油品混合事實
在戊烷發泡劑的調查取得突破后,另一敏感油品高沸點芳烴溶劑也引起了檢查人員關注。
檢查人員比對分析宏堅石化的賬冊資料、合同資料和出入庫記錄后,發現該企業購進了421.35噸高沸點芳烴溶劑,但全部以無票銷售形式處理,每筆銷售僅附有一張會計憑證及一份未載明客戶信息的結算收貨確認函,缺乏對應的銷售合同、提貨委托、出庫磅單等關鍵單據。
檢查人員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但在數次詢問中,其陳述前后矛盾,其最初堅稱儲罐內僅存放汽油,后續又改稱對高沸點芳烴溶劑的出庫情況“不記得、不清楚”,顯露出隱瞞意圖。
檢查人員從宏堅石化的儲罐租賃公司調取了宏堅石化的磅單記錄、購銷合同、提貨委托書、結算確認表等資料。發現宏堅石化租賃的儲罐中,既有汽油的存儲記錄,也有高沸點芳烴溶劑的存儲記錄。更關鍵的是,出入庫磅單顯示,企業在汽油還未完全出庫的情況下,就在儲罐中連續混入了高沸點芳烴溶劑,隨后再對外銷售。這一操作流程證實,宏堅石化存在將高沸點芳烴溶劑與汽油進行混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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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和《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規定,將高沸點芳烴溶劑與汽油混合,并對外銷售該混合產品,符合汽油的消費稅征收規定,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至此,宏堅石化的逃稅手法“一覽無余”:該企業作為經銷企業,從上游采購敏感化工品,在無生產資質的情況下,直接將這些原料注入儲罐進行物理混合,產出所謂的“汽油”進行銷售,規避其作為油品調和者應承擔的消費稅納稅義務,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違法行徑終難逃法網
經查實,宏堅石化將596.43噸戊烷、戊烷發泡劑與其他油品進行混合,在未取得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前對外銷售,應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將421.35噸高沸點芳烴溶劑與汽油進行混合后對外銷售,應按汽油的規定征收消費稅。宏堅石化通過賬外調和油品并銷售、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消費稅等稅費款227.32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宏堅石化作出追繳稅費款并處罰款共449.2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并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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