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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建設管理,近日,宜昌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宜昌市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指出
中試基地及中試項目應當布局在經省政府認定合格的化工園區內,中試項目須位于中試基地或化工生產企業現有廠區內,建設中試基地或中試項目不應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確保安全風險可控。
《辦法》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中試基地須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辦理報建審批手續,中試基地應配備專業的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完善水電氣供應、生態環境處理、應急處置等公共基礎設施,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同時,中試基地須建立健全安全環保管理制度,落實全員安全及環保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環保檢查,并與中試項目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和環保責任協議。參照相關要求,中試基地每3年應開展一次安全評價,安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須立即重新評價。
《辦法》明確
中試基地內的中試項目由基地組織專家對中試方案、安全環保風險進行評估;基地外的中試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評估,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須報發改部門備案。中試項目單位須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組織專家評審(基地內項目須由基地參與),評審結果報園區和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項目在安全評價前須進行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反應工藝危險度不得高于3級;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還須進行生產工藝全流程安全風險評估,并以此為基礎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
《辦法》規定
中試項目在投入運行前,須組織專家開展運行評審,確認安全、環保、應急等設施設備落實情況及事故應急處置機制,評審結果存檔備查。中試過程中須嚴格按照試驗方案進行,如工藝、裝置、產品、原輔料或污染物排放等發生重大變動,導致安全或環保條件顯著變化,須按程序重新報批或報備。中試項目結束后,須做好設備管線清洗、物料處置、裝置封存或拆除等工作,消除安全隱患并留檔備查。單個中試項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運行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確需超過2年的,應提前3個月向原審批部門報備延續,延續時間不得超過1年。中試項目如有工藝、裝置、產品產出等重大變動,導致安全生產條件顯著變化的,須按程序重新報批。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工業化生產項目和裝置不得建設在中試基地內,不得將中試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中試項目可定向提供給固定單位有償使用。
《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市化工中試活動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將為推動綠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宜昌市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建設及管理,加快化工中試項目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綠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試基地,是指為化工中試項目提供場地和條件,進行一定規模性驗證生產的科研性生產組織場所。中試項目是指為開展化工中試研究而建設的完整工藝過程裝置,建設內容包括中試研究裝置、自動控制和安全聯鎖系統,以及中試裝置配套的必要建筑物、水電氣分配系統、環保治理等設施。
第三條中試基地及中試項目應當布局在經省政府認定合格的化工園區內。中試項目應當布局在中試基地內或化工生產企業現有廠區內。建設中試基地或中試項目不應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第四條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建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發展需求和化工園區發展規劃,技術先進,風險可控。鼓勵化工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等合作共建中試基地,實施安全化、綠色化、高效化的中試項目,開發驗證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
第五條中試基地管理工作按職能由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經信部門統籌協調中試基地服務工作;發改部門負責中試基地建設項目、中試項目的投資備案、核準,做好節能審查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中試基地、中試項目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中試基地、中試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中試產品生產企業制定相關產品標準,完善技術指標并督促企業做好質量保障工作;衛健部門負責對中試基地、中試項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及防治工作。
第二章 中試基地管理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中試基地,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報建審批手續,鼓勵滿足《化工園區中試基地建設導則》(GB/T44710-2024)標準。
第七條中試基地應當由企業或其他組織實施建設、運行管理,并配備專業的安全生產和環保管理人員,統一協調管理中試項目的安全和環保工作。
第八條中試基地內水電氣供應、生態環境處理、應急處置等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要求,且滿足基地內中試項目需要。
第九條中試基地建設應當依法依規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中試基地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環保管理規章制度,組建管理團隊,落實全員安全及環保責任制,定期對中試項目進行安全環保檢查;與中試項目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和環保責任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管理和環保責任。
第十條中試基地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等相關要求,每3年開展一次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對策措施建議,明確作出安全評價結論,確保安全風險可控。安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立即重新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中試基地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自覺保守國家秘密和中試項目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保護中試項目單位的知識產權。
第三章 中試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中試項目應當由企業或其他組織負責建設,中試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是中試項目全過程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中試項目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項目立項。中試基地內的中試項目,由中試基地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自行組織專家對擬入駐項目的中試方案、安全環保技術風險及應對措施進行評估;中試基地外的中試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中試項目評估后由項目單位報所在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報發改部門備案。
(二)環境保護。中試基地內的中試項目,利用基地內現有場地和設施(設備)開展中試的,若未突破中試基地環評文件所列要求及排污總量,不增加環境風險,且原有公輔工程、環保措施經中試基地組織專家論證能滿足中試項目環保要求的,向市生態環境局、所在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備案。中試基地外的中試項目,項目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編制環評文件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
(三)安全管理。中試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中試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中試基地應參與基地內項目評審),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評審論證結果報所在化工園區管理機構、縣市區(含宜昌高新區,下同)應急管理部門。
中試項目應當在安全評價前進行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反應工藝危險度不得高于3級,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應當進行生產工藝全流程安全風險評估,并以評估結果為依據,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
(四)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中試項目應當按照能耗管理相關辦法開展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承諾制,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
(五)職業健康管理。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屬地衛健部門。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單位應按國家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第十四條中試項目在投入運行前,應當組織專家開展運行評審,確認中試項目的安全、環保、應急等設施、設備和物資落實情況,以及建立完善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保障機制情況,并將評審結果存檔備查。中試基地內項目單位應當聯合基地開展評審,結果同步報中試基地。
第四章 中試項目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中試項目單位應當編制詳細的中試試驗方案,中試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試驗方案進行。中試項目如有工藝、裝置、產出產品、原輔料或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等重大變動,導致安全生產條件或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報批或報備。
第十六條中試項目結束后,項目單位應當做好設備管線清洗、物料處置、裝置封存或拆除等工作,確保消除安全隱患,并留檔備查。
第十七條工業化生產項目和工業化生產裝置不得建設在中試基地內。中試基地外中試裝置擬轉為生產裝置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將中試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八條單個中試項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運行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確需超過2年的應提前3個月向原審批部門報備延續,延續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中試項目產品應當明確產品質量指標,可定向提供給固定單位有償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宜昌市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不適用于實驗室研究和工業化生產項目。與本辦法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能源管理、特種設備及危險化學品管理,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區負責本轄區中試基地的建設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各縣市區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健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間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丨宜昌高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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