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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亞財政部于昨晚發布了一項指令,對在自由貿易區經營且從國外進口商品并在當地銷售的投資者給予全額所得稅免稅,這與埃塞俄比亞標準經濟特區(SEZ)制度下提供的減稅激勵措施大相徑庭。
在致稅務部和埃塞俄比亞投資委員會的信函中,財政部援引了《部長理事會關于稅收和投資激勵的第586/2018號條例》第12條第(1)款,該條款允許財政部在有充分經濟理由的情況下,發布指導方針,將激勵措施擴展至未明確列出的投資領域。
埃塞財政部稱,自由貿易區的進口商“通過向市場提供產品,且未出現任何問題,并防止了產品供應中斷,為促進生產和向從事生產的投資者提供服務做出了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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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決定標志著政策上的顯著轉變。根據最近頒布的《第586/2026號投資激勵條例》(自2026年2月23日起生效),該條例取代了之前的激勵制度,經濟特區(SEZ)企業可享受15%的所得稅率優惠,而經濟特區開發商則可在十年內享受5%的所得稅率優惠。
在標準框架下,任何經濟特區運營商此前均無法享受全額所得稅免稅。
該函件明確指出,在自由貿易區經營并進口和銷售商品的投資者“對其從進口和銷售的商品中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征所得稅”。該指令中未提及任何時間限制或落日條款。
第1322/2024號《經濟特區公告》取代了埃塞俄比亞的工業園區制度,該公告將自由貿易區定義為貨物可以在其中進口、儲存、改造、制造和再出口,且關稅和稅費暫停征收的區域。
然而,該公告明確引用了《投資激勵條例》中關于特定所得稅稅率和期限的規定,該條例此前僅提供減稅優惠,而非完全免稅。
財政部根據第586/2018號條例第12條第(1)款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在標準監管框架之外,有效地設立了一個新的激勵類別。該指令適用于自由貿易區內的進口活動,通過確保產品的可用性和防止供應鏈中斷,為更廣泛的生產生態系統提供支持。
財政部已指示稅務部和埃塞俄比亞投資委員會相應執行該指令。但該部門并未明確說明豁免是具有追溯效力還是僅適用于未來進口,也未提供與該激勵措施相關的終止日期或績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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