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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一審法院認定錢某向某事業單位負責人行賄12萬元,以行賄罪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一年。錢某不服,以其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行賄事實,且主動檢舉了另一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線索,具有主動交代和立功情節,一審未充分認定,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并委托北京專業的行賄罪律師趙飛全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一審卷宗,發現一審雖認定了錢某的主動交代情節,但在量刑時未給予足夠權重。錢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行賄事實,且主動檢舉了另一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錢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家屬已退繳違法所得。
在二審開庭審理中,趙飛全律師重點圍繞主動交代和立功情節的疊加效應發表了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選:
“審判長、審判員: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錢某量刑過重,在主動交代和立功情節的認定上未給予足夠權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錢某具有主動交代情節。其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行賄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錢某具有立功情節。其主動檢舉了另一名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線索,經查證屬實,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錢某到案后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家屬已退繳個人違法所得。
第四,錢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充分認定錢某的主動交代和立功情節,對錢某予以減輕處罰。”
趙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了主動交代證明、立功證明材料、退贓憑證等證據材料,并通過庭審充分闡述了主動交代和立功情節疊加效應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錢某具有主動交代和立功情節,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錢某的悔罪表現、退贓退賠等情節,改判錢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較一審減輕了六個月。
四、案例評析
二審改判減輕刑期,是對辯護律師專業能力的極大肯定。本案中,北京行賄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精準整合“主動交代、立功、認罪認罰”等多重從寬情節,形成疊加效應,成功說服二審法院減輕刑期。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主動交代和立功相結合,可以產生更大的從寬幅度。北京專業的行賄罪律師在二審程序中精準發力,成功說服二審法院減輕刑期,彰顯了北京行賄罪律師在二審辯護中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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