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近些年來不僅人口出生率在下降,而究其原因雖然比較復雜,但其中與結婚率下降不無關系。結婚率下降是導致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原因之一。
那么,結婚率為什么下降呢?是適婚年齡的人口減少了嗎?相對而言,適婚年齡的人口肯定有所減少,但這同樣也不是唯一原因。現在連農村老太太也知道,不敢結婚是導致結婚率下降的原因之一。
當然,說到不敢結婚的原因,也是比較復雜的。但有一條應該會有共識,即關于財產尤其是房產加名后一旦離婚就要分割的問題。當加名成為另一方結婚的前提條件,于是結婚就變成風險事件了。
今天看到人民日報報道的一個案例,男子婚前房產婚后加上妻子之名,離婚時法院判決分割25%給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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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個案例,我認為法院判決有道理,男子不是小孩子,是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我只能說,這個案例敲響警鐘,對于破裂的婚姻,用房產去挽救,結果會雞飛蛋打。
案情是這樣的:
王先生與賴女士于2020年2月登記結婚,沒生孩子,夫妻關系逐漸冷淡,為了緩和關系,2021年8月王先生將婚前房產的50%份額贈與賴女士,雙方簽訂協議并辦理相關登記,但此舉未能挽回婚姻,2023年4月,夫妻二人開始分居,一段時間后,賴女士起訴離婚。
有意思的是,賴女士起訴的理由是,王先生有性功能障礙,導致婚姻破裂,自己生育權受損。而王先生則反稱賴女士拒絕履行夫妻義務。雙方均未提供證據,于是成了羅生門,但可以確定的是,雙方的確感情破裂,法院因此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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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就不可避免涉及到房產問題。賴女士要求按照約定分割50%的房產。但王先生以“加名僅為維系婚姻而非無償贈與”為由,請求法院判令房產歸其個人所有,無需支付補償款。
法院認為,房產雖然屬于王先生婚前個人所有,但是由于婚后已經加上妻子之名,這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指出,王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贈與房產的處分行為有充分認知。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王先生作為成年人應該懂得,房產一旦加上妻子之名就等于夫妻共有,王先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沒有理由拒絕分割房產。
對此,我認為法院是正確的。法律規定房產的歸屬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準,王先生同意寫上妻子之名,即是同意至少分割一部分給妻子。
如果寫上名字卻分不到房產,這等于是法律失效。而法院怎么可能讓法律失效?法院必須捍衛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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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官提醒,夫妻婚內財產處分需基于真實意思表示,應理性看待婚內財產贈與。這就是說,既然同意加上妻子之名,就代表至少送給妻子一部分,不能反悔,更不能是一種欺騙。
實際上,法官還沒有按照王先生與賴女士的協議去分割呢。當初,王先生為了挽回婚姻,與賴女士簽訂協議,可是同意贈與50%份額的,而最終法院只判決分割給賴女士25%。這可能與是賴女士提出離婚而且理由不充分有關,如果是王先生提出離婚,肯定得分50%出去。
法院認為,賴女士主張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礙、自身遭受生育權損失,但是卻沒有提交充分醫學證據,而且這種情形不構成法定重大過錯,現行法律也沒有將生育權損失作為財產分割的獨立補償事由。
也就是說,賴女士提出離婚的理由不充分,既然不充分,自己又一定要離婚,那當然就要承擔一定的代價,就不能得到王先生當初承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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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給某些人敲響了警鐘,當感情出現危機時,當婚姻破裂時,用房產去挽救,是無濟于事的,對方完全可以為了得到房產而忍一段時間。
本案中,王先生與賴女士結婚才一年多就出現感情危機,而且還沒有孩子,這種情況靠送房子去挽回,是無濟于事的。雖然不得而知賴女士是不是為了得到房產而隱忍了一年多,但至少無法排除這種可能。
眾所周知,房子是高價值的不動產,如果忍一兩年就能得到幾十萬,我想絕大多數人都是能夠忍一忍的。所以,對于這種情況,本來是應該提高警惕的,警惕對方同意不離婚的真實目的可能就是為了得到一半的房子而暫時隱忍。
其實,感情本來就不能用物質去綁架,以物質綁架感情,只會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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