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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一審法院認定周某在擔任某國企采購部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列采購數量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計68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周某不服,以其具有自首情節、家屬已全額退贓、認罪認罰,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并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一審卷宗,發現一審雖已認定周某的從寬情節,但量刑仍然偏重。趙律師指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其在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家屬已全額退贓68萬元,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
在二審開庭審理中,趙飛全律師重點圍繞從寬情節的疊加效應發表了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選:
“審判長、審判員: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周某量刑過重,未能充分考量其自首、全額退贓等從寬情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周某具有自首情節。其在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周某家屬已全額退贓68萬元,國家損失已得到完全彌補,社會矛盾已完全化解。
第三,周某到案后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四,周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識淡薄、一時貪念所致,主觀惡性不深。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對周某予以減輕處罰。”
趙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自首證明、退贓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材料,并通過庭審充分闡述了從寬情節的疊加效應。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周某具有自首、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等從寬情節,悔罪表現明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較一審減輕了二年。
四、案例評析
二審改判減輕刑期,是對辯護律師專業能力的極大肯定。本案中,北京貪污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精準整合“自首、全額退贓、認罪認罰、初犯”等多重從寬情節,形成疊加效應,成功說服二審法院減輕刑期。根據《貪污賄賂解釋》的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自首和退贓相結合,可以產生更大的從寬幅度。北京專業的貪污罪律師在二審程序中精準發力,成功說服二審法院減輕刑期,彰顯了其在二審辯護中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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