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稅案,非稅勿擾。
根據刑法第 207 條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是數量較大、數量巨大。
那何為數量較大、數量巨大呢?
一
1996 年,《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二、三、四款的規定執行。”
該解釋第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如下: “根據《決定》第二條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下同)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三條規定: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這里的違法所得適用于情節犯,不適用于數額犯,因此所謂的數量較大、數量巨大是指發票份數、票面額較大或者巨大,不包括違法所得數額。
從上述標準可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里面的發票應該是空白發票。理由在于如果是填寫的發票,正常的用語應該是開具的稅款數額或者開具的稅款金額之類。這也符合中文表達習慣,稅款就是錢,應該用金額或者數額表示錢,而不是用數量表示錢。
二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七條規定: “〔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虛開發票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數額達到第一、二項標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票面稅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六萬元以上的;(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從 2022 年的追訴標準看,已經填寫的專票,稱為虛開的稅款數額;已經填寫的普票,稱為虛開發票金額;沒有填寫的普票,稱為票面金額;對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前叫票面額,改稱為票面稅額了。
從追訴標準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里面的發票還是空白發票。理由在于:如果包含已經填寫的發票,估計不會叫票面稅額,而是叫虛開的稅款數額或者虛開發票金額。
另外,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獲利數額)也開始作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追訴標準了。
三
2024 年,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以上的;(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票面金額達到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60%以上的。”
第十五條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照本解釋第十四條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票面稅額十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六萬元以上的;(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稅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從 2024 年司法解釋看,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里面的數額,籠統稱為稅款數額;對于虛開發票罪(普票),不再區分填寫與否了,統稱為票面金額;對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里面的專票,還是稱為票面稅額。
按照以前的說法,帶有“票面”字眼的,都是沒填寫過的發票,可是 2024 年的司法解釋改變了這個說法,對已經填寫過的普票,采用票面金額這個說法。
按照這個思路,“票面“這個詞就不能特指沒有填寫過的發票了,那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票面稅額里面的發票,如果包含已經填寫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使用“票面稅額”這個說法,好像也說的過去。
四
結論:
2024 年 4 號司法解釋,改變以前的傳統。
以前,含有“票面”字眼的,就是還沒有填寫過的發票。
可是2024 年4 號司法解釋,將已經填寫過的普票,也稱為票面金額,而不是虛開發票金額,導致含有“票面”字眼的稱謂也可以包含已經填寫過的發票,那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里面的“票面稅額”,自然也可能包含已經填寫過的發票。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論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里面的發票,僅限于空白發票,估計極度危險。
因為 2024 年 4 號司法解釋貌似已經拋棄了立法原意,為擴大這個罪名的適用范圍,掃清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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