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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請律師,律師費應當由自己承擔,除非合同中有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本案打破了這一常規。
一家公司在員工不幸因工死亡后,非但沒有積極承擔責任,反而在長達近兩年的時間里,利用程序權利,隱瞞關鍵證據,惡意拖延勞動關系的確認。這種“耍賴”式的訴訟策略,迫使勞動者家屬不得不付出了更多的律師費。
法院對于公司的這種做法持否定性評價,最終判決勞動者的律師費由公司承擔。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19日,張三在工作過程中因事故死亡。為申請工傷認定,張三家屬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張三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案件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最終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25年3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三的死亡為工傷。
2025年4月17日,張三家屬就工亡賠償、律師費等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后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律師費的問題。本案中,雙方雖無約定,但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相關的勞動合同,但在前案以及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均未提交該合同,導致張三家屬經歷長時間的訴訟程序以及工傷認定程序,一審法院認為,該費用系公司的原因導致產生的,故對于律師費一審法院支持5萬元。
公司上訴
律師費屬于非必要的開支費用,雙方的合同中亦未約定該費用的負擔原則,公司并非侵權主體,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根據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勞動合同,其對于與張三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是明知的,但其在張三發生事故后,并未積極應訴,提交客觀證據,而是主張雙方勞動關系存在爭議,導致工傷認定程序中止,迫使張三家屬通過訴訟方式確認勞動關系,直至張三在事故發生近兩年后才被確認工傷,公司在處理張三意外死亡事件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本院對此予以否定性評價,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公司承擔律師費,符合誠信訴訟的原則,并無不當。
案號:(2025)蘇09民終5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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