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消防救援人員法(草案)》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有著消防人員的法律從2019年11月應急管理部首次提出立法建議以來,終于要成功立法了。
這條法律最為引人注意的地方是明確規定了對于消防人員監督和懲戒,尤其是對于消極救援的消防員的懲戒措施。
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消防救援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時行動消極,臨陣畏縮。
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因在滅火救援現場拒絕履行職責等被開除的,不得錄(聘)用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這些規定的出臺,意味著我國的消防員消極救援的問題日益突出,以至于不得不立法加以約束的程度了。
為什么會這樣呢?我們很多人,對于消防員的印象還停留在2015年天津港大火事件中“最美逆行者”的英雄形象。卻不知道,現在的消防員,與那個時候的消防員已經不是一類人了。我們要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問題。
![]()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公安消防部隊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現役編制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新組建的應急管理部。也就是說,從那個時候起,消防員就已經不再是人民子弟兵了,所以自然也就不需要有人民子弟兵的榮譽感。
在轉變之后的消防員,人員分類管理就比較復雜了,主要由兩類人組成,一類是依法納入國家行政編制、授予消防救援銜的國家消防救援人員,如果他們工作不利的話,主要適用《刑法》瀆職罪和《處分條令》;另一類是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的政府專職消防員,也就是所謂的“編外狗”,如果他們工作不利的話,主要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內部規章。
在實際工作中,兩者的工作內容也是有所差異的,第一類人,主要負責到各個企業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到位,如果不到位的話對企業進行罰款等懲罰。第二類人則是發生火災的時候進行救援活動的主要人員。因為這批人既不屬于軍人,也不屬于有編制人員,因此在涉及到生命安全的時候,沒有使命感榮譽感,消極進行救援也就可以理解了。
![]()
因此,為了確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對消極救援的消防員進行相應的懲戒措施。比如說永遠禁止這批人入編之類的。畢竟國家和人民需要你犧牲生命的時候你不愿意犧牲,肯定不適合為人民服務。
贊同請轉發,喜歡本文的話,歡迎關注活在信息時代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