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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當事人袁某,男,29 歲,北京西城區職員,無前科。一審法院認定袁某持械聚眾斗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袁某上訴稱其并未持械,只是在混亂中撿到對方掉落的塑料桿,未用于攻擊。家屬委托北京專業的聚眾斗毆罪律師趙飛全代理二審,爭取改判。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在二審中重點澄清持械性質:涉案物品為塑料材質,系現場撿拾,非事先攜帶,無預謀持械斗毆故意,一審對持械認定明顯不當。同時結合賠償諒解、認罪悔罪等情節,請求減輕處罰。
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一審對持械認定錯誤,懇請二審改判減輕刑罰。
一、袁某并無事先預謀持械,所謂器械系現場撿拾的輕質塑料物品,未用于攻擊,不應認定持械斗毆。
二、袁某已賠償諒解、認罪悔罪,情節較輕,一審量刑明顯偏重。
綜上,懇請采納北京聚眾斗毆罪律師趙飛全的意見,依法改判。
三、判決結果
2026 年 6 月 3 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袁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四、案例評析
持械認定直接決定量刑檔次。北京專業的聚眾斗毆罪律師趙飛全在二審中精準糾正事實認定錯誤,成功大幅減輕刑期,體現了聚眾斗毆案件二審辯護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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