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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關于張三主張的2023年、2024年的年休假工資6198元。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張三未舉證證明公司存在有必要需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情形,2023年年休假應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安排,2023年年休假的仲裁時效自2024年1月1日開始起算一年,張三于2025年3月提起仲裁申請,其主張的2023年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已過仲裁時效,張三主張的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資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張三主張的2024年年休假工資,張三累計工齡不足10年,其2024年法定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5天,張三與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的計算方法,張三2024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2天,故張三要求公司支付其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資760.53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張三主張超過的部分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號:( 2025 )蘇 09 民終 51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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