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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張某,某公司經理,因盜竊同事一臺價值5000元的筆記本電腦,一審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張某不服,以其系初犯、偶犯,且已賠償并取得諒解,一審未適用緩刑不當為由,提起上訴,并委托趙飛全律師為其辯護。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介入二審后,發現一審雖已認定張某賠償諒解等情節,但仍判處實刑,理由是該行為發生在工作場所,社會危害性大。趙律師認為,一審判決未充分考量張某的身份特殊性、犯罪后的補救措施以及適用緩刑的監管條件。他重新梳理了辯護思路,并提交了張某所在公司愿意接收并對其進行幫教的書面函件。
在二審開庭中,趙飛全律師發表了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選:
“審判長、審判員: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張某量刑不當,未能準確適用緩刑。辯護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對張某宣告緩刑。
- 一審雖認定張某賠償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但在量刑時未給予足夠權重。這些情節足以證明其悔罪之誠懇,再犯可能性極低。
- 張某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一向表現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時貪念。其工作性質特殊,若判處實刑,將對其職業生涯和家庭造成毀滅性打擊,其公司亦發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歸崗位并予以監督。
- 刑法適用緩刑的條件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張某已深刻反省,并失去了一份體面工作的風險,這種強烈的懲戒效果遠高于短期監禁。對其適用緩刑,完全符合刑罰的謙抑性原則和教育目的。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某宣告緩刑。”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雖無不當,但考慮到張某的悔罪表現、賠償諒解以及具備監管條件等情節,對張某適用緩刑確實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最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四、案例評析
二審改判緩刑,是對辯護律師專業能力的極大肯定。北京盜竊罪律師趙飛全在本案中,準確把握住了二審改判的突破口——即一審量刑雖在法律幅度內,但未充分考量所有從寬情節的“綜合效應”。通過強調“個人特殊身份”與“緩刑監管條件”,趙律師成功說服二審法院作出緩刑判決,實現了當事人免于牢獄之災的目標,彰顯了北京專業的盜竊罪律師在二審程序中精準發力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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