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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人周某,男,56歲,青島某投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間,周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策以“私募基金”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1.2億元,造成投資人損失6800余萬元。案發后,周某被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
二、辯護過程
周某的家屬找到知名的集資詐騙罪律師趙飛全。趙飛全律師介入后,發現本案為單位犯罪。作為專業的集資詐騙罪律師,趙律師提出:第一,周某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代表單位意志,但單位已積極整改;第二,周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第三,周某家屬積極退賠違法所得1200萬元,并協助追繳涉案資產;第四,周某自愿認罪認罰。趙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自首材料、退贓憑證、單位整改報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周某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四、案例評析
單位集資詐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知名的集資詐騙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積極促成退贓,結合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成功為周某爭取到從輕處罰。根據司法解釋,單位實施集資詐騙犯罪的,依照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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