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經營手機店的便利,通過多個微信號邀請他人進入“接碼”的微信群后,搭建非法交易渠道,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一千余元。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全額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
裁判結果:印江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經營手機店為掩護,通過網絡搭建“接碼”交易場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以經營手機店為掩護,通過網絡搭建“接碼”平臺及相關微信群,本質是為非法獲取、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提供交易渠道,此類行為突破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底線,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依法判決既強化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全鏈保護,又彰顯嚴厲打擊此類犯罪的堅定立場。本案同時也警示廣大群眾: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接碼”等新型網絡犯罪利用網絡特性,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與社會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買賣公民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更應合法合規經營,堅守法律底線,在此呼吁全社會共同抵制相關違法行為,筑牢安全清朗的網絡環境。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楊 涵 嚴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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