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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們提到了廣西教師韋某在學校值班時突發腦出血,搶救74小時后離世,因超過48小時未被認定工傷,法院駁回了家屬訴求。
今天為大家介紹一件十多年前的案例,同樣是在廣西,同樣為教師,同樣是腦出血,同樣是搶救超48小時,但結果卻完全不同。
2015年1月,靖西市某中學教師盧某在維持課堂紀律時突然暈倒,送醫后診斷為腦干出血。從發病到最終離世,整整4天多。當地人社局以“超48小時”為由不予認定工傷。但案子一路打到廣西高院,最終認定視同工傷。
同樣都是超48小時,為什么一個敗訴、一個勝訴?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把兩個案子放在一起,說說背后的門道。
韋某案(2025年)
盧某案(2015年)
當事人身份
廣西某小學教師
廣西某中學教師
發病時間
2025年5月30日12時許
2015年1月11日8時許
死亡時間
2025年6月2日15時45分
2015年1月15日(辦理出院后數分鐘)
搶救時長
約74小時
約99小時
救治過程
開顱手術,術后一直深度昏迷,靠呼吸機和藥物維持生命
ICU重癥監護,靠呼吸機維持生命,家屬被告知搶救無望
家屬態度
始終要求繼續搶救
醫生告知病情危重、搶救無望后,主動辦理出院手續
死亡方式
醫院持續搶救至心跳驟停
停止呼吸機支持后數分鐘心跳停止
關鍵差異
無充分證據證明48小時內已處于不可逆狀態
停止呼吸機與死亡時間緊密關聯,可反推48小時內拔管也必然死亡
工傷認定結果
不予認定工傷
視同工傷
判決結果
一審駁回、二審維持(敗訴)
一審敗訴,二審、再審改判(勝訴)
盧某入院后,病情迅速惡化,醫院多次告知家屬:病情危重,搶救無望。1月15日,家屬在充分了解情況后,主動辦理出院手續,停止呼吸機支持,盧某在幾分鐘后心跳停止。
廣西高院在再審判決中給出了一個重要觀點:盧某連續搶救時間雖然超過了48小時,但停止呼吸機支持后幾分鐘便心跳停止死亡。以此反推,醫院如果在48小時之內停止呼吸機,病人也必然很快死亡。但無論是醫院,還是病人家屬,都不宜為了讓病人視同工傷而在48小時之內停止呼吸機。竭盡全力盡可能救死扶傷,絕不輕言放棄,既是醫院職責所在,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醫院及病人家屬竭盡全力連續搶救病人超過48小時才停止呼吸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要湊48小時這個時間點,就要求家屬在病人還有一線希望時放棄搶救。 如果家屬在48小時內拔管,病人會死;48小時后拔管,病人也會死,死亡結果是確定的,只是家屬選擇了盡全力救到最后一刻。家屬選擇全力搶救,是符合倫理和傳統美德的行為,不能因此讓他們失去本應享有的工傷待遇。
這兩個案子之所以結果不同,關鍵在于證據。盧某案中,家屬勝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醫院多次告知“搶救無望”,病程記錄清晰,停止呼吸機與死亡之間的時間關聯明確。這些證據支撐了法院的反推邏輯,而韋某案中并沒有醫院明確告知搶救無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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