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先行,機構改革改革配合鄉鎮賦權,形成了鄉鎮目前“五辦兩中心一隊”的格局。“五辦”是鄉鎮的機關內設機構,“兩中心一隊”是鄉鎮下屬的事業單位。其中,“一隊”即是“綜合行政執法隊”,具體負責鄉鎮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在機制運行具體實踐過程中,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的日常工作包括消防、應急等工作內容,至于核心工作該如何開展,卻沒有任何的頭緒,這無疑是目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所面臨的困境之一。
二、
機制或體制的階段性變革,它是一個緩慢的演變過程。在此過程中,機構職能職責的吸收與合并,就形成了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今日之局面。
從十八大開始,國家就開始著力加強城鄉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網絡和滅火救援力量體系建設,到2020年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基本達標。
從黨的決策到政府的意見,從國務院到公安部,再從公安部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政府依次推動公共消防體系建設。2018年3月,云南省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我省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的路徑、方法及保障等,鄉鎮(街道)按照“一隊一站”的要求進行構建。“隊”即是指鄉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其主要承擔轄區火災撲救、綜合應急救援等工作,并按要求參與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站”是指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站,主要承擔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負責轄區防火檢查巡查、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等工作,通過依法授權或委托方式明確承擔的消防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督促轄區行政村、社區開展消防工作。同時,專職消防隊的隊長由鄉鎮事業編人員擔任,隊員以合同形式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
在機制實際運行過程中,鄉鎮消防工作站與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屬于“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對于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而言,鄉(鎮)政府負責人員招聘及日常管理,而縣(區)消防大隊則負責工作經費、業務培訓及戰備管理。
三、
2019年初,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其中,關于“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明確提出了“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并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
在此背景之下,中央的文件要求逐級貫徹落實,而鄉鎮(街道)亦開始了綜合執法工作的探索。首先是機構設置,其次是人員結構,再次是工作內容。各鄉鎮(街道)根據自己的“三定”方案,設置股所級事業編的綜合執法隊,綜合執法隊設隊長一名,隊員由林草、水務、農業等站所的工作人員組成,日常工作模式為綜合執法隊配合林草、水務、農業等聯合開展工作。
在鄉鎮(街道)“一站一隊”建設過程中,鄉鎮(街道)“一支隊伍管執法”也正式啟動,基于人員結構、工作內容等因素的考慮,綜合執法隊還會加掛“一隊一站”的牌子,兩隊的隊長人選也會有一定的重合。在本輪 “五辦兩中心一隊”的省級機構改革之前,我市還進行了一次“兩辦五中心”的市級機構改革。在那次市級機構改革過程中,還成立了應急服務中心,主要負責安監站的工作內容。
在“五辦兩中心一隊”的機構改革中,綜合行政執法隊屬于鄉鎮(街道)的下屬副科級事業單位,其級別明顯高于之前股所級的綜合執法隊,其職能職責不僅繼承了綜合執法隊,而且又吸收了市級機改的產物——應急服務中心。
四、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所面臨的困境,由外部的機構整合與內部的實際運行兩方面構成。
就外部機構整合而言:
基于理論分析,鄉鎮(街道)“五辦兩中心一隊”的機構設置,“五辦兩中心”屬于行政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屬于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包括行政許可、檢查及監管等,行政執法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調查等,而鄉政(街道)則是行政處罰的主體。
基于實務觀察,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還包括了專職消防隊及消防工作站,這兩個機構摻雜了較多的行政管理職能,這就讓綜合行政執法隊的實際工作變得龐雜。賦權鄉鎮(街道)予以行政處罰權,其目的是矯正失序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調查,其針對檢查而發現的線索而啟動。因此,綜合行政執法隊的核心工作應當是基于行政處罰的行政調查。
然而,目前綜合行政執法隊的職能職責過于龐雜,而其行政調查的核心工作反而呈現出了碎片化的特征。
就內部實際運行而言: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運行是否順暢,具體又由隊伍建設、辦案程序、裝備保障等因素決定。
缺乏在編在崗的隊員,這是隊伍建設的短板。鄉鎮(街道)并不缺乏執法證數量,綜合行政執法隊也不缺乏編制,但是缺乏自愿到綜合行政執法隊同志。究其原因,綜合行政執法隊屬于鄉鎮下屬事業單位,該事業編的專技崗職級晉升又比較困難,而其它中心事業編的同志又不愿意到綜合行政執法隊工作,這又會影響其原本的職級晉升。事業編專技崗的職級晉升,直接影響到其自身的經濟利益。
綜合行政執法隊不懂如何辦案,案件線索缺乏移送銜接機制,各機構之間缺乏明確職責,執法隊員缺乏培訓等,概而言之,這是缺乏并需要及時制定《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辦案規程》。
執法過程全記錄的執法記錄儀、辦公場所及規范的行政調查詢問場所、綜合行政執法的規范化標識、綜合行政執法車輛保障等,這些都是屬于裝備保障的范疇。準備保障程度決定了綜合行政執法的效率,而若基本的行政執法記錄儀都無法保障,那該行政檢查或調查或許涉嫌程序違法。
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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