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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實踐論叢》2025年第1期要目
【學術新聲】
1.系統論視角下“平臺系統”的建構與法律化約機制探討
趙坤
2.論非典型擔保合同擔保功能的識別
——基于法效意思與剩余經濟價值理論的整合
常鵬
3.新公司法視角下實際控制人的認定路徑:實證分析、制度辨異與模型重構
趙梓涵
4.網絡跟蹤騷擾犯罪的適格犯立法模式
軒雅倩
5.算法個性化定價行為的分層審查與規則調適
黃心怡
6.論夫妻間贈與房產的法律構造:成立、履行與清算
杜曉軒
【學術新聲】
1.系統論視角下“平臺系統”的建構與法律化約機制探討
作者:趙坤(吉林大學)
內容提要:數字時代以平臺權力為核心的中心化權力逐漸重建了以往的權力結構,這種分布不均衡的新型權力范式中,平臺權力已然具有“準公權力”的特性。而社會系統論提供了解構平臺權力中心化這一現象的理論透鏡,在該視閾中,“平臺系統”的形成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作為一個自創生的系統,“平臺系統”的功能可以被錨定為“鏈接”,其符碼則被建構為“算法化/非算法化”。這進而代表著“平臺系統”作為一個獨立的系統是與法律系統互為環境的,因此法律系統要尊重“平臺系統”的運作邏輯,但這并不代表著法律系統無所作為。為了規制“平臺權力中心化”,要堅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則,建立“軟硬結合”的平臺治理體系;在源頭處把控算法價值偏向,合理規制“算法偏見”;在終端設置合理的責任體系,借鑒與引入“數字守門人”制度。
關鍵詞:數字平臺;中心化;系統論;化約機制;符碼
2.論非典型擔保合同擔保功能的識別
——基于法效意思與剩余經濟價值理論的整合
作者:常鵬(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非典型擔保的識別并非易事,而方法的選擇尤為關鍵。在我國當下的識別方法中,法效意思識別與客觀功能識別處于一定程度的緊張狀態,更重要的是,現行差異化的客觀功能識別理論過度關注具體非典型擔保的個性特征,將合同功能識別與合同性質認定混為一談,不利于我國司法實踐,確有必要進行重構。法效意思識別雖有局限,但并非一無是處,在明確其地位和作用后適用,方可有效發揮其主要輔助作用。而客觀功能識別的原有理論與當下的司法實踐脫軌,需在理論層面進行重塑,“剩余經濟價值”理論可供借鑒。該理論通過分析標的財產的經濟價值的流向,實現對非典型擔保的識別,更為重要的是,這一理論突破了傳統差異化標準的局限,只著眼于識別合同的擔保功能,無涉合同的性質,彌補了我國當下識別方法的不足。通過此種重構,法效意思識別和客觀功能識別重歸一致,而且識別的對象和目標更為明確,能顯著提升司法效率與裁判準確性。
關鍵詞:非典型擔保;法效意思;客觀功能;剩余經濟價值;裁判尺度統一
3.新公司法視角下實際控制人的認定路徑:實證分析、制度辨異與模型重構
作者:趙梓涵(南開大學)
內容提要:實際控制人認定標準模糊及責任規避是當前我國司法實踐與證券監管領域的突出問題。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股權結構日趨復雜,市場中的隱性控制、司法中的標準模糊、監管中的認定規避等問題致使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愈發困難。對此,有必要在充分認識我國現行制度的基礎上,借鑒美國以實質控制為核心的司法經驗和立法模式,回應基于我國司法裁判案例和證券監管實務的實證研究所發現的標準模糊、舉證困難、隱性控制防范難和控制權穩定與公司自治平衡難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構建的“三維認定模型”以控制能力、控制行為和控制權穿透為彼此補充、相互印證的核心要素。該模型的具體應用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引入舉證責任轉移機制,緩解權利主體的舉證困難;在證券監管中強化技術手段的深度應用,以穿透復雜股權結構,精準識別并規制隱性控制主體。上述方案有助于實現對實際控制人的有效識別與規制,提升公司治理和市場監管的精準性和法治化水平,從而助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實際控制人;控制權;穿透監管;事實控制;認定模型
4.網絡跟蹤騷擾犯罪的適格犯立法模式
作者:軒雅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網絡跟蹤騷擾行為是數字技術發展下的新型網絡犯罪,具有技術性、隱蔽性等特征,現行刑法規制存在罪名模糊、覆蓋面不足等問題。該行為侵犯被害人心理精神健康與人身自由權,具有刑事可罰性。適格犯模式契合其本質特征,既避免結果犯舉證難,又防止抽象危險犯過度擴張,且與我國刑法“足以”型罪名兼容。經比例原則項下適當性、必要性與均衡性的三階檢驗,網絡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具有正當性基礎。為實現周延保護,《刑法》分則中應增設跟蹤騷擾罪,并采用適格犯的立法模式,其構成要件設計需遵循明確性原則。在客觀構成要件中,對行為重復性的認定應基于行為人客觀行為整體樣態綜合判斷,同時納入行為發生的時間、次數、內部聯系、強度等要素;在主觀構成要件中,應將主觀罪過形式限定為一般故意,摒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限制性主觀要素,以避免處罰范圍過窄。
關鍵詞:網絡跟蹤犯罪;適格犯立法模式;準抽象危險犯
5.算法個性化定價行為的分層審查與規則調適
作者:黃心怡(西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日益頻發的大數據殺熟案件反映出了算法個性化定價這一新型經濟行為在反壟斷法規制方面的缺位。算法個性化定價行為與經濟學上的價格歧視具有一致性,在經濟法視域下結合社會價值標準和消費者利益標準分析則發現其兼具合理性和風險性,故需要通過違法性分析界定算法個性化定價行為的合理界限。然而現行反壟斷法規制面臨價格歧視與其他濫用行為交叉適用困難、傳統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方法不適應算法技術、核心要件缺乏細化標準的多重障礙。對此,可提出階梯性審查標準與解釋論調適方案,依據危害性、特殊性對算法個性化定價所涉及的掠奪性定價、不公平高價、價格歧視三類行為依次分層篩選,結合算法特點重構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方法,細化交易條件與條件相同判斷標準,豐富正當抗辯理由,增強規則可操作性,最終實現算法個性化定價行為保障競爭與促進創新的二元平衡。
關鍵詞:算法個性化定價行為;價格歧視;階梯式審查標準;反壟斷法
6.論夫妻間贈與房產的法律構造:成立、履行與清算
作者:杜曉軒(安徽師范大學)
內容提要:夫妻間贈與房產的效力在理論與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關于夫妻間贈與房產約定的效力,既有研究提出的一般贈與說與夫妻財產制約定說均有不足,應當采納基于婚姻的特別贈與說。在此基礎上,根據贈與義務是否具有道德性質判斷贈與合同的效力,進行二元性類型化區分。即使已經履行了贈與合同,贈與方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或者參照適用贈與合同的特別規則請求受贈方返還。離婚訴訟中,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同樣可基于參照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請求對方返還房產。確定房產的歸屬后,獲得房產一方應考慮相關因素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在《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5條的框架下構建夫妻間贈與房產的“成立-履行-清算”的分析路徑,實現夫妻財產處分的意思自治和實質公平。
關鍵詞:夫妻間贈與房產;道德義務性質;法定撤銷權;情勢變更規則;補償規則
《法學實踐論叢》創立于2019年4月12日,是由西北政法大學國家級法學實驗實訓中心主辦的哲學、社會科學類綜合性學術刊物,由在校學生負責組織出版,一年兩刊對內發行。本刊以“博學篤志,明辨礪行”為宗旨,致力于探討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新方向,力爭為廣大法學學習者和工作者在法學專業實踐領域搭建良好平臺,以展現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研究成果和創新思維。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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