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套路防不勝防!寧夏銀川,男子花費32.85萬購買一輛抵押路虎,不料1個月后該車不翼而飛,男子追蹤到長春后,當地警方表示,因該車涉嫌詐騙案已被依法扣押,男子將抵押車行2位老板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362520元,一名老板卻說:和你簽訂合同的是另一位,他現在已經入獄,不能將責任轉嫁給我。法院判決或令人爭議!
(案例來源:寧夏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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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強和何軍合伙經營抵押車輛買賣業務,事發前1年,朱某將X號汽車轉抵押給王強,并承諾此車未牽涉刑事案件,何軍向朱某轉款297500元,交易附言為路虎攬勝X號車款。
3月3日,武進微信轉給中間人丁某500元,轉賬說明為攬勝定金,要求他為自己關注二手路虎,次日武進經丁某介紹,與王強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
該《協議書》約定,王強將其享有質押權的X號車輛轉讓給武進,王強微信將何軍的銀行卡發給武進后,武進轉款328500元至何軍銀行賬戶,附言為X號購車款。
4月2日凌晨,武進發現車輛丟失,遂向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區分局報案,后武進又跟隨公安辦案人員,前往吉林省長春市找尋車輛。
據辦案人員反饋,X號車輛系當地公安正在偵辦的刑事案件涉案車輛,涉嫌詐騙的犯罪人員早己被逮捕,此次將車輛開回長春的系車輛登記所有人,X號車輛已被長春公安扣押。
至此,武進才知道王強對X號車輛并沒有質押權,且該車在轉讓給武進之時,已是刑事案件涉案車輛,武進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目的無法實現,該協議依法應予解除。
故武進將王強和何軍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債權轉讓協議書》,判令兩人立即返還車輛價款328500元、車輛維修保養費用28000元、交通費3020元、保險費3000元。
王強未作答辯,何軍辯稱:
1.案涉《債權轉讓協議書》是王強與武進簽訂,協議上沒有何軍的任何簽字,何軍并非合同相對人,何軍不認識武進,也從未參與武進與王強的交易過程,不是涉案合同相對方。
2.武進與王強進行交易,雙方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內容確定合同相對人,武進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與王強進行車輛買賣交易。
由于王強在監獄服刑,因此武進認為何軍更具有執行能力,但這不能成為武進將何軍作為本案被告的理由,武進要求何軍承擔責任,于事實不符,于法律無據。
3.武進受王強指示將購車款支付至何軍賬戶,只是一種支付形式,并不能以此認定何軍為涉案合同當事人,何軍只是代收款項,未參加交易過程。
4.經何軍調查得知,武進與王強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中“3月4日14:30分轉至何軍尾號9576農行卡,何軍和王強為股東”,系武進事后單方面補充,何軍對整件事情毫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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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中,法院向長春警方發出調查取證函,要求就武進與王強、何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需要通過朱某的訊問筆錄確認相關事實。
長春警方回復稱:
1.X號路虎越野車持有人柴某,該車于9月28日被犯罪嫌疑人朱某租賃,租期2個月,后該車輛被朱某以抵押車名義轉賣。
2.朱某將每一臺涉案車輛從租賃公司租出后,立即偽造虛假抵押手續,并將該車以抵押車名義賣給7名中介,該7人均是其在抵押車輛微信群中所加,之前并不認識。
3.朱某在賣車過程中所對的均為中介,從不直接對任何一個買家,其所詐騙的所有涉案車輛均是通過中介將車輛轉賣。
在車輛交易過程中,中介均會加價賺取相應利潤,中介為隱瞞所賺取差價數額,大多會直接向買受人收取購車款,扣除利潤后再將剩余車款付給朱某。
4.朱某在偽造虛假抵押手續過程中,均在原車主處偽造簽字,以此虛構原車主將車輛以借款方式抵押的假象,轉賣過程中,朱某不在抵押手續的乙方處簽字,理由是便于繼續債權轉讓。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武進與王強雖然簽訂的是《債權轉讓協議書》,但雙方在協議中,并沒有所擔保主債權及所轉讓債權的內容,現有證據也證實王強對涉案車輛不享有質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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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進以按照王強的指示向何軍轉款的方式支付購車款,王強向武進交付車輛的行為,可以確認雙方實際存在買賣車輛的合意,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系。
王強將車輛交付武進后,由長春警方將車輛扣押,致使武進無法實現車輛正常使用的合同目的,武進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予以支持。
《協議書》解除后,王強應返還武進購車款328500元,并賠償武進追蹤車輛所支出的交通費1460元,但武進主張的車輛維修保養費用28000元、保險費3000元無法律依據,均不應支持。
因何軍未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該協議書上的備注,也是武進事后補充;且武進向何軍轉車款也是按照王強的指示所為,證人丁某也稱簽訂協議書時何軍不在場。
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武進與何軍之間有買賣車輛的合意,故武進要求何軍承擔返還車款并賠償損失的證據不足,不應支持。
綜上,判決解除《債權轉讓協議書》,王強返還武進328500元購車款,賠償交通費1460元,駁回武進其他訴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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