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男子在公司擔任高級質檢員,因涉嫌猥褻女員工被開除,事后男子不服,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索賠35.38萬,公司: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公司開除他有理有據!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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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翔在東莞市一家勞務有限公司工作10年,6年前,由該公司派遣至蓋璞公司工作,后正式入職蓋璞公司,擔任高級質量檢驗員。
3年前,奉翔與蓋璞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間公司有為奉翔購買社保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奉翔近12個月平均月工資為17690元。
蓋璞公司將奉翔派駐供應商飛達公司,負責產品質量檢驗工作,5月26日11時30分許,奉翔在飛達公司會議室內,和該公司女員工工作交談期間,不止一次發生身體接觸。
該女員工事后報警,26日15時許,奉翔在飛達公司被民警查獲,5月27日,警方以奉翔構成猥褻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并處以行政拘留5日。
蓋璞公司得知上述情況后,于5月31日出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以奉翔違反《員工手冊》紀律程序中嚴重過錯第11條及《商業行為準則》誠信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6月2日,奉翔收到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奉翔不服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奉翔不構成猥褻。
奉翔因不服蓋璞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蓋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53790元。
仲裁院于12月14日作出終局裁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5月31日解除,駁回奉翔提出的仲裁請求,奉翔不服上述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35.38萬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5月27日,奉翔受被拘留5日,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奉翔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該行政處罰被政府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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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有誤,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奉翔要求恢復工作崗位,但被公司拒絕,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蓋璞公司支付違法解雇賠償金。
蓋璞公司辯稱:
1.奉翔是公司高級質量檢驗員,負責對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5月26日,奉翔于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對供應商的女性員工多次撫摸、摟抱,導致該員工報警。
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不道德、有侮辱性質的舉止或行為、任何形式的騷擾或者性騷擾,均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商業行為準則》也規定,不允許任何騷擾行為存在,肢體接觸等行為屬于性騷擾,該事件發生在供應商公司,嚴重損害蓋璞公司聲譽,蓋璞公司可解聘相關人員。
2.奉翔和被騷擾員工均有家室,奉翔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有傷風化,屬于不道德行為,違反社會主義價值觀;也構成侮辱和騷擾,損害他人身心。
無論奉翔行為是否違背他人意愿,均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蓋璞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蓋璞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第6.2條規定,員工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可依據《員工手冊》,對員工予以處罰,包括但不限于給予各種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手冊》行為政策和程序部分載明:對于各種形式的騷擾,公司執行零容忍政策,其中列明性騷擾可能包括觸摸等肢體行為。
奉翔主張《員工手冊》是公司單方制定,未經員工大會商議,內容不合理,缺乏對員工的保護,其約定的嚴重過錯條款,缺乏社會合理性與公平性,但該主張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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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事發時的監控錄像顯示,奉翔與涉事女員工單獨在會議室交談工作,期間奉翔多次與該員工發生身體接觸,包括觸摸女員工背部、腰部和大腿等部位。
9月22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向涉事女員工了解情況,該員工表示,事發時曾對奉翔的身體接觸表示口頭拒絕,并對奉翔的行為感到氣憤和受傷。
9月23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向奉翔了解情況,奉翔確認事發時與女員工發生身體接觸,包括觸碰到女員工的手和腰。
最后,民事行為應該尊重社會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樹立正確的職業價值觀,是社會公德和個人品德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奉翔自10年前在公司工作,擔任高級質量檢驗員一職,理應清楚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維護公司良好的商業形象。
奉翔在被外派到供應商公司工作期間,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與供應商公司女員工發生不當身體接觸,包括多次觸摸其背部、腰部、大腿等,已超出正常工作交往需要。
雖未被行政機關認定為猥褻,但該行為不僅違背善良風俗,而且違背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職業素養,也違背《員工手冊》規定,尤其該事件發生于供應商工作場所,可以推定會對公司造成名譽損害。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故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無需向奉翔支付賠償金。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奉翔全部訴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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