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無罪、罪輕辯護可同時存在,除幾種特殊情況,律師知道的均應當保密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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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偶爾會遇到部分家屬對律師的辯護提出疑問,比如:是不是到法院階段請律師才有效果、如果我在押的家屬認罪的條件下就不用請律師了,如果律師做無罪辯護,是不是不能做罪輕辯護等等系列問題,筆者經過梳理,整理出以下四個問題,以期提高辦案水平。
一、辯護權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并不是到審判階段才能聘請律師(程序辯護)
律師的辯護應覆蓋從偵查起訴再到審判的整個訴訟過程中,每一個階段都應當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師不能僅僅是走個過場,不恪己職責、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甚至承擔控訴只能的無效辯護行為,而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辯護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關的單位提出控告。
二、辯護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輕重的限制,做無罪辯護的同時,也可做罪輕辯護(實體辯護)
辯護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的辯護意見,辯護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突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這人的材料和意見,因此,辯護律師不受無罪辯護的限制。
三、辯護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的限制
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律師就不能發表辯護意見,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的只是事實,實際上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時他們認罪,律師也可以根據事實做罪輕辯護。
四、擔心告訴律師的事實,律師會對外公布——實際上除了法定情形以外需告知相關部門,其他的情況律師應當保密
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對律師說真實的事實,擔心律師會不會向相關的部門反映,導致得不到有效的辯護,實際上大可不必擔心,律師有職業道德的約束,再者,你請了律師為你做辯護,就應該相信律師,而除了以下幾種情況,律師均應當保密。
1.辯護人收集到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2.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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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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