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不是每個案件都做無罪辯護,有種判決叫證據不足無罪,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不是全部排除五個系列問題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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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本文主要討論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問題,只有口供能否定罪,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應不應該排除,合議庭評議后和作出那三種判決,審判監督的程序是用什么程序審判,律師不是每個案件都做無罪辯護五個系列問題進行淺談,以期提高辦案水平。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罪,但是只有證據,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該條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嫌疑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就是司法實踐中“僅憑口供不能定案”的規則,該規則不但適用于只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不能定罪,也適用于只有同案審理的其他被告人供述也不能定罪,不論同案其他被告人是一個還是多人。
該條的規定就是要求對被告人的供述必須有其他的證據相印證才能據以定案。
二、采用刑訊逼供收集的言詞類應當排除,但收集的物證、書證可以不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用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通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于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在這個條文中,筆者要提醒一點,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痛苦的行為,其他行為要與之程度相當,辦理案件中偵查人員的一些常見的踢一腳、扇巴掌的行為違法偵查行為。作為控方在辯護人提出排除理由時,可以審查行為的嚴重程度,即使偵查人員行為有違規之處,但獲取的言辭證據并未違背嫌疑人真實意愿,仍不能排除。
最后,筆者認為,排除刑訊逼供所得非法證據最直接有效方法是從案卷中客觀證據中尋找與言辭證據不相符的地方,以此質疑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取證行為的合法性。
三、休庭后,合議庭經過事實、證據的評議,可作出三種判決①有罪;②無罪;③證據不足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前兩種判決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今天就暫不討論,我們討論第三種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所指的證據不足,實際是證明犯罪構成的要件不足。
當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時,我們稱其為“疑罪”,“疑罪”就是在定罪的證據問題上存在模糊之處,難以形成定論。
因為,一個完整判決的形成分為兩步:1、法官依法認定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構成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特定的犯罪;2、在認定某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再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確定刑罰。
如果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下,就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四、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那么審判監督程序是怎么回事?——審判監督,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
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査。原系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系二審的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宣告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審程序上訴或抗訴。
五、律師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做無罪辯護的,只有在事實、證據條件允許的條件下做無罪辯護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綜上,筆者今天淺淺的討論了一些刑事訴訟程序的問題,在最后筆者也淺淺的再斗膽的分享一下無罪辯護。
實際上,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公訴案件的無罪判決率一般在一千五百分之一左右,且無罪辯護失敗往往會導致法院對被告處罰較重(并不是絕對的,有些時候即使有罪也可做無罪辯護思路,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某些案件可做罪輕辯護。
而無罪判決是刑辯律師追求的最高目標,但結合我國無罪辯護成功率核小的司法現狀,筆者主張不輕易作無罪辯護。筆者覺得,辯護首要條件應當結合司法實踐,建議辯護方案適當顧及法、檢的可接受度,辯護人地位是獨立的,被告認罪不影響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但被告不能為了認罪而給自己虛假犯罪事實甚至給自己偽造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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