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案件對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四大辯護要點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潘依欣 張春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前言
司法會計鑒定,是訴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旨在通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材料進行細致檢驗,對關鍵財務會計問題作出鑒別判斷,并提供專業意見。這一活動對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至關重要,特別是在涉案財物和獲利金額的認定上,司法會計鑒定往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更進一步講,司法會計鑒定的結果往往對案件的起訴和最終判決產生決定性影響。因此,在經濟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必須高度重視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并在必要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辯護策略。在我們辦理的經濟犯罪案件中,我們曾對司法會計鑒定意見進行深入分析,提出辯護意見,這些意見有的被司法單位采納,有的則成功推翻了原鑒定結論,從而為案件爭取到了更為有利的結果。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對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常見的四大辯護要點進行梳理和歸納。
一、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我們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部分司法機關為了“圖省事”或者是擔心行為人提出意見,會直接將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結果不告知行為人,從而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在張春律師辦理的某起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的案件中就存在這種情況。該證據是關系到本案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證據,本案中一審法院對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關鍵證據沒有依法送達行為人,也沒有組織舉證質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提出的觀點,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提出申請,以及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對鑒定意見有疑義的,可以將鑒定意見送交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提出意見。必要時,詢問鑒定人并制作筆錄附卷。”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九十八條第九項“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實務中,對于關鍵證據沒有進行質證、充分辯論的,二審法院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如姬某某、張某某玩忽職守案【(2016)晉04刑終445號】(裁定書附后)裁定原文:襄垣縣水利局水資辦職能、二被告人職責以及是否應對誠豐電廠、容海電廠拖欠水費承擔責任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因此本案中的職能、職責類證據是本案的關鍵性證據,應對此進行完整出示和充分辯論,以保證被告人的辯護權。原審被告人姬某某辯護人所提證據沒有完全出示、程序嚴重違法的辯護理由,經查,部分證據在原審庭審舉證質證時記錄較為簡單,該證據名稱在庭審筆錄中顯示的并不是全稱,但確實有少數證據看不出已舉證、質證,原審審理程序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處理結果:發回重審。
二、對鑒定主體適格的審查,沒有相關資質提出辯護
適格的鑒定主體是一份司法會計鑒定具有證據能力的基礎。對鑒定主體適格的審查包括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審查。如果不具備鑒定資質,則意味著制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具有證據力。
1、鑒定機構的資質審查
法規:《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具體內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五條
具體內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二)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和《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四條
具體內容:登記管理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鑒定機構資格的審核工作。鑒定機構報請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資格審核申請表》;
(二)《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資格證書》;
(三)資格審核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儀器設備的配置、維護和使用情況,鑒定文書檔案和證物保管情況,所屬鑒定人及其履行職務情況,鑒定人技能培訓情況等;
綜合上述法條,對鑒定機構審查的要點主要包括:
(1)審查機構的經營范圍和營業期限,確保其合法性和穩定性。
(2)核查機構是否擁有足夠的鑒定人員,以及這些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
(3)確認機構是否每兩年進行一次資格審核,并檢查其提交的審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通過對鑒定機構資質的嚴格審查,我們可以確保司法會計鑒定的專業性和準確性,從而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
2.鑒定人的資質審查
關于鑒定人的資質,律師可以重點審查鑒定人執業資質是否在年檢有效期內,是否同時在兩個機構執業,是否需要回避等問題。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在(2015)新刑初字第2號楊某貪污案中,一審刑事判決書指出:根據《人民檢察院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鑒定人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六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作出(2014)第09號司法會計鑒定書中的三名查證人宋某某、張某某、付某某的資格證書在受理此司法會計鑒定前,均已超過六年有效期,而公訴機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三名查證人員的鑒定資格尚在有效期內;故本院對公訴機關提供的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玉檢技司會字(2014)第09號司法會計鑒定書不予采信。
三、司法鑒定人員對鑒定事項沒有中立、合規提出辯護
司法會計鑒定應當堅持語言規范,內容完整,描述準確,論證嚴謹,結論科學的原則*。基于此,出具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只能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材料進行檢驗,對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和提供意見。對于法律問題,諸如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等問題,不能妄下結論。
在(2018)贛**刑終69號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中,該案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只對鑒定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提出意見,而不能涉及法律問題。故該鑒定意見中“涉及李某某對外吸收公眾存款匯總表”,對李某某向外吸收資金的性質,鑒定機構卻做了“非吸數額的認定”,對該部分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庭審中辯護人就該項部分提出異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從而作出了有利的判決。四、司法會計鑒定的審查鑒定材料不具有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辯護《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鑒定意見不得依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非財務會計資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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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會計鑒定由司法機關或檢察機關委托制作。作為言詞證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未經過法庭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言詞證據存在刑訊逼供獲得的風險,且三者有出現不一致的可能性,有誤鑒定的真實性。
前述的楊某貪污案中也提出了這個質證觀點:(2014)第09號司法會計鑒定書中的部分檢驗意見,不是依據財務資料作出,而是依據未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人證言作出的結論,所得出的檢驗意見不客觀真實;故本院對公訴機關提供的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玉檢技司會字(2014)第09號司法會計鑒定書不予采信。
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會計鑒定作為一類重要的法定證據,在經濟犯罪案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其高度的專業性和權威性,法官、檢察官往往對其依賴程度較高,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對定罪量刑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對司法會計鑒定進行細致、全面的質證顯得尤為重要。
在質證過程中,律師可以從前述四個要點出發,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鑒定機構的資質審查、鑒定人的資質審查以及鑒定意見的實質內容審查,逐一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論證。通過深入剖析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合法性,律師能夠提出有力的質證意見,提高質證意見被采納的幾率,從而為實現有效辯護奠定堅實的基礎。
總之,對司法會計鑒定進行細致的質證,不僅是辯護律師的職責所在,也是確保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繼續加強對司法會計鑒定質證的研究和實踐,不斷提高質證水平,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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