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感言||陷入刑事“官司”后,去找關系來疏通案件,可不可靠?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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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親身經歷的案件,是我經辦的,我介入時案件已經到法院了,介入就馬上開庭的那種案件,因此時間比較匆忙(會見,閱卷,出質證意見,發問提綱,辯護詞),所有的東西需要一氣呵成。
在我介入之前,家屬一直都在找關系,花了很多錢,到了法院,法官建議他們找個專業的刑事律師(當然你不找也行,也有法援律師介入的),所以才有我的事。
為什么要這么說,因為這個是一起GOIP設備案件,里面還有涉及到“火幣”支付,是當地的新型案件,當地的檢察院沒有辦理過這類案件(第一起),這個就如同期貨類的案件,有些地方確實沒有辦理過。
起初,家屬一直在找人疏通關系,從公安到檢察院,最后到法院,這個案件反而沒輕,卻越來越重,重在哪里呢?這個案件原本是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案件,最后弄成了詐騙罪(兩個罪量刑那區別肯定很大)。
在公安階段時,家屬給我說,這個筆錄是“熟人”做的,當時還告訴他,不用找律師,很快就給他取保的,結果不知道這個是有意還是無意的,我介入時閱卷發現,基本上是有罪推定,有罪思路(其中能證明當事人不知情的一份證據,還是我介入后通過與家屬溝通,才得知的)。
當然從公安的卷,我也看到,確實是做了對當事人有利的文書,比如《認罪認罰具結書》是以幫信罪做的,涉案金額認定也比較少,起訴意見書明確也是幫信。
到了檢察院,檢察院的起訴書,就是以詐騙罪起訴的,這個時候,家屬還繼續找關系,不找律師,很明顯,人家檢察院“不吃這一套”,量刑建議直接是三年以上。
最后到了法院,在法官的引導下,家屬意識到律師的重要性了。
我介入后,在開庭前,我閱卷完,發現這是一起省公安廳督辦的案件,向家屬分析了利弊,與主審法官溝通,并提交檢索的案例(制作成表格,并附上判決書原文),該地類似的案例都是定幫信,法官很認真的看了判決書,并與我溝通一些細節。
這個時候,家屬又聽到一個“關系人士”給他們的建議,是認罪認罰,可以減輕處罰30%(張律師并不是反對認罪認罰,只是這個案件從現有的證據看,不足以支撐詐騙,明顯就是幫信,那么認罪認罰就是罪責刑不相適應)。
這里“關系人士”給的建議,你說有錯嗎?張律師覺得沒有全錯,也沒有全對。錯在,此人沒有看過卷宗,如何得來的罪名?對在,認罪認罰確實是最高可以減輕30%。
本案的檢察院的入罪思路就是某次筆錄的供述,但是這次筆錄我們有相反的證據可以提供,并提交了新證據(卷宗沒有)。
然后就是準備開庭,庭前輔導,一系列的工作。
最后,開完庭,現在在等判決的過程中。
今天,家屬給我發了一張照片,照片是法院的開庭公告欄,就是滾動式的播放(某人涉嫌某罪,某天在哪里開庭)然而,這張照片放我的當事人的罪名是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不是詐騙罪。
家屬就告訴我,在問了某個人(司法部門的),在這里張律師不知道他說的是真假,家屬就說法院公告7天,7天后檢察院不提異議的話,就按照幫信罪判了,這個時候建議家屬再去找一下檢察院,求求情之類的。(公告就出刑事判決的思路,張律師從業以來第一次聽說的謬論)
我聽到這個消息,又要再對刑事訴訟法及一些辦案程序,(構成什么罪是看法院的判決,判決沒出來之前,公告不能代表什么,這里面也有可能是錄錯了……)法院如何出判決給他說一番,家屬終于心安的掛上電話了。
就拿我這個案件來說,如果真的有關系,案件不至于走到這一步,雖然中國是人情社會,在一些五六線城市,確實存在這一說,但是我認為“關系說”是蒙蔽家屬的信息差而已,該有罪還是有罪,該無罪還是無罪,不要一昧的相信關系,最后人財兩空。
只有專業輔助“關系”,沒有“關系”輔助專業這么一說,如果認識一些辦案部門的人,只能說你消息可以靈通一些,但是實質性的東西,就需要實質性的“干貨”來撬動。
Ps:家屬說的關系是否真實,我無從考究,所以我并沒有抹黑辦案機關的意思,但是最終推動案件往好的方向發展的肯定是一些站得住腳的法律觀點。
張春律師寫于2021年7月20日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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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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