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現實中經常易發的罪名,全國法院審理的尋釁滋事罪案件常年高居前列,有學者認為尋釁滋事罪是“超級口袋罪”。主張廢除尋釁滋事罪的人亦不在少數。
我們先看一下該罪名的刑法規定,《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總結來說,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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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表現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等情形。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等情形。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起哄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3、主體要件: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該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本罪量刑:
第一檔: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檔: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這里的“多次”是指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行為,且未經處理的。
辯護:
在為該罪提供辯護時,可從以下幾方面尋找發掘辯點:1、注意案發起因。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如果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也不認定為“尋釁滋事”;2、注意區分尋釁滋事違法行為和尋釁滋事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但其行為的嚴重程度并未達到入罪程度,應屬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治安處罰。行為人是否達到入罪程度,這需要辯護人結合案情和證據,對照司法解釋規定的入罪標準,嚴格審查;3、結合全案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與本罪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是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都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是否對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定罪標準,如果證據無法達到上述標準,則不應定罪;4、進行罪輕辯護。按照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當然上述辯點僅是籠統而言,無法一一概括,相對也比較寬泛,在具體案件的辯護中,需要結合案件的案情和證據制定詳細的辯護方案,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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