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經濟迅速發展,財產流轉日益頻繁。在現實生活中,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共財物的問題日漸突出,職務侵占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在司法實務中,正確認定職務侵占罪,把握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貪污罪等的區別,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準確定罪量刑,這對于維護司法公正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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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定義:
我國《刑法》對職務侵占罪的規定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犯罪構成:
一、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中的人員,且不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則按職務侵占罪論處。
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應結合行為人的各種具體行為綜合分析認定,而不能單純以行為人的事后陳述認定。
三、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四、客觀要件。(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如果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包括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根據現有司法解釋的規定,職務侵占財產價值達到6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271條規定,構成本罪,侵占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貪污或者受賄“數額較大”標準是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因此,構成職務侵占罪,侵占財產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侵占財產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至于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數額特別巨大”系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量刑檔次,至今仍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具體的數額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與適用叢書的意見,在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之前,要慎重適用“數額特別巨大”,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辯護:
根據個人辯護經驗,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律師在進行辯護時需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詳細閱卷,了解案情,從中尋找無罪、罪輕或從輕的辯點,盡力為當事人爭取不予起訴、緩刑或判處輕刑的機會,體現律師價值。具體到職務侵占罪的辯護,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兩個罪名在犯罪構成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有時較難區分,但挪用資金罪相較于職務侵占罪在量刑上要輕很多,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進行罪名定性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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