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維度新聞記者獲悉,此前備受關注的“武漢大學生因室友電瓶燃爆燒傷案”迎來民事一審判決結果。法院判處其中9方被告合計賠償250余萬元,同時認定受害者杜均浩自行承擔15%的事故責任。對于該判決結果,杜均浩父親杜先生表示判決結果不夠理想,準備提起上訴。
據一審判決書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1日,杜均浩從付某曉處租賃案涉房屋的三樓315室(一室一衛),同時租賃樓下充電樁充電。
2024年6月30日,杜均浩邀同學李某駿同住315室,每月收取李某駿租金400元。2024年7月2日,李某駿為跑外賣租賃電動自行車,此后數次在315室內給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
2024年7月8日晚11時許,李某駿再次將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回315室,放置在其與杜均浩兩張床對面的桌子上充電,桌下還擺放有卡式爐。
2024年7月9日凌晨6時,電池爆燃。事發后,李某駿叫醒杜均浩,隨即跑出房間取用樓道滅火器。杜均浩因無法開門(內開門),未能在第一時間逃離火場。其后,杜均浩開門走出315室時,已嚴重燒傷。
針對杜均浩自行承擔15%責任的判決依據,判決書作出明確說明。法院審理認為,杜均浩從付某曉處承租房屋后,邀請李某駿同住并收取租金,李某駿并未與原房東建立租賃關系。杜均浩為李某駿的房屋出租方,并非單純同住室友,在收取租金的同時,亦負有對出租屋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查明,杜均浩事前明知李某駿多次在室內私充鋰電池,但僅進行口頭提醒,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這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行為。即便杜均浩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身心遭受巨大創傷,但不可否認的是杜均浩確實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
杜先生向維度新聞記者坦言,家屬對一審判決結果并不認可。他認為,本案部分被告的責任認定與承擔不夠全面,同時兒子15%的自行擔責比例偏高,判決結果不夠公平。
據杜先生介紹,此次事故導致杜均浩體表90%及以上面積燒傷,傷情極其嚴重。目前,杜均浩的術后恢復狀態不佳,后續治療、康復、整形等各項花銷巨大,長期治療開支難以預估。基于兒子的傷情現狀和后續生活、治療需求,家屬方決定提起上訴,希望通過二審判決爭取更公正合理的結果,為杜均浩后續治療和生活提供保障。(維度新聞記者 王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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