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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淺井?大地外國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TEL:03?6272?9201
隨著地緣政治風險的上升,國際競爭情勢日益激烈,為了更好地對接國際經濟貿易規則,明確國家對外投資服務、管理、保護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中國國務院于2026年6月1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原文的官方網址鏈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6/content_7070755.htm
本《規定》用行政法規首次將“中國居民個人”(包括在境外的中國公民及在中國境內有資產投資的外籍華人,在華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超過183天可能也被認為是中國居民個人)納入了“境外投資者”范圍,并將“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募集資金及其他受托資金”納入了在中國境外投資的管理框架內。
一、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第2條)
1、《規定》第二條將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向境外投資,包括投入資產?權益、并購、設廠、上市以及“中國居民個人”炒股、購房、購買基金?股權、設立信托、提供融資擔保、并將境外投資的資產、權益等在境外再投資,或者通過空殼公司等間接持有境外企業的股份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等行為,都屬本《規定》的規制對象。
2、明確判斷是否屬于“中國境內居民個人”以及“中國納稅居民個人”
(1)本《規定》明確了“中國境內居民個人”適用本《規定》。但是對于哪些人員屬于“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本《規定》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通常來說,對于具有中國國籍?戸籍及護照?身份證件等身份証明者,并一直生活在中國境內的人員屬于“中國境內居民個人”。
(2)但是,對于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已經取得境外綠卡(永住者)身份并長期生活(每年超過183天))在國外的人員(不用中國境內資產對外投資),或者雖然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但卻長期生活在中國國內的華人群體是否屬于本《規定》所指的“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或是否屬于“中國納稅居民個人”。根據本《規定》第14條、第30條、第32條的規定,以及中國政府和各國簽訂的國際租稅條約等規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判斷。
另外,對于中國境內居民個人的對外投資程序具體如何辦理、適用什么程序,現在還沒有發布詳細的規定,有待于商務部及發改委等主管部門后續以專門的辦法予以細化。建議及時關注后續細則的出臺。
二、本《規定》擴大投資監管范圍,完善監管機制
1、除了資本以外,還將“人員、技術、服務、數據”納入監管范圍
本《規定》第13條將“人員、技術、服務、數據”等也納入了監管范圍。明確規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境外轉移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本《規定》實施后,將對外投資的監管重點從以前的資金防止外流,變更為對境內貨物、技術、服務和敏感數據出口進行安全審查,并且還將審查擴大至相關資產、權益的轉讓和處分。未來可能還會對境外股權變更交易結構實施審查。
2、實施投資項目的分類管理
《規定》第10條、第11條還明確將投資環境和風險程度分三類管理:
(1) 鼓勵類:簡化程序審批新能源、高端制造等實體投資項目。
(2) 限制類:嚴格審查控制房地產、娛樂業、空殼離岸基金等投資,
(3) 禁止類:禁止對外投資軍事技術、賭博、危害國家安全技術和數據轉移等投資項目。
三、依法辦理對外投資手續(第12條)
(1)核準備案:根據投資金額和行業,向發改委、商務部門報批或備案。
(2)信息報告:如實提交材料,配合監督檢查;
(3)跨境資金登記:依據相關規定實施外匯登記等手續。
實務中,如果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進行境外直接投資(ODI),必須履行相關核準或備案以及跨境資金的登記手續。而中國居民個人通過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進行額度內的證券市場投資(炒股),通常無需個人單獨辦理ODI核準備案手續,但必須確認資金來源的合規性。
四、對外投資行為的違規處罰大幅升級 (第27條)
(1)違反禁止對外投資項目,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權、資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投資1‰~5‰罰款;拒不執行的,處5‰~10‰罰款,同時對責任者個人處5萬~10萬元的罰款。
(2)未備案或造假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5‰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10‰罰款,責令停止投資、限期處分資產。
(3)以賄賂、欺騙手段取得備案:撤銷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并進行罰款。
(4)對于嚴重違規行為:將禁止其1~3年內從事對外投資,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存在上述(2)(3)的行為時,責任者個人也要被罰2萬~5萬元。
五、對企業、中國公民及在日華人的建議
1、提前做好合規規劃
積極與政府溝通并熟悉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支持企業投資并為投資者提供法律、財稅、金融、經貿等領域的服務及風險防范的對應措施。首先確定好自己的居民身份屬性及納稅地身份。
2、確定合法的投資途徑
通過合規途徑,確定資金來源及資產的適用范圍、包括資產的隔離?繼承?跨代分配、再投資的風險隔離和幣種配置等事項。
3、掌握稅務聯動或外匯聯動事項
嚴格執行稅務聯動或外匯聯動的細則規定,避免違反規定而受到處罰或取消投資資格。
4、了解《規定》施行后及過渡期政策
(1)詳細掌握本《規定》施行后仍持續持有?管理?處分或取得收益的境外資產的申報過度安排,避免成為非法境外收入的情形發生。
(2)了解目前政府還未發布個人層面的監管操作政策,確認是否還可通過QDII基金、港股通、銀行合規境外理財等正規渠道進行投資,以及境內居民購買境外人壽保險、投資返還分紅類關聯的適用規定。
以上,為了避免出現上述各類問題,建議在配置境外資產前,先咨詢專業律師、稅務顧問,通過合規手續在遵守國家安全審查的前提條件下實施境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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