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們注意了!
今年11月起
去加油站加油
將實現“交易即開票”!
11月1日起
加油站必須實現“交易即開票”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在成品油零售領域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明確,自2026年11月1日起,在全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廣“交易即開票”,實現加油交易與發票開具無縫銜接。
什么是“交易即開票”
根據該《公告》,“交易即開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銷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數據通過稅務部門樂企平臺即時向購買方開具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
“交易即開票”覆蓋成品油零售領域不同交易場景,包括購買方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互聯網平臺等形式支付加油款以及通過加油卡、現金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等。
場景一:購買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加油款,應當在購買方完成支付后由樂企平臺自動開具發票。
例,自然人甲在加油站F加油后,通過某支付平臺掃一掃功能支付加油款200元后,聯用平臺通過匯聚加油交易數據(油品、加油數量、單價)和支付金額(200元),自動生成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甲可自行預設置發票抬頭信息(未預設的,發票抬頭默認為“個人”)。
場景二:購買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過互聯網平臺支付加油款完成交易,互聯網平臺將即時向購買方開具銷售方為加油站的發票。
例,自然人甲在某互聯網平臺X查找到加油站G,加油完成后,通過互聯網平臺X支付200元加油款,支付完成后互聯網平臺自動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G、“價稅合計”欄次為200元的普通發票。
場景三:購買方在加油站充值辦理加油卡,加油時從加油卡中自動劃減金額。購買方可以選擇在充值時開具不征稅普通發票,也可選擇在加油時開具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二者僅能選擇其中一種。
例,自然人甲在加油站H充值1000元辦理加油卡,并使用加油卡加油200元。甲可以選擇就充值金額開具發票,系統根據交易信息自動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H、“價稅合計”欄次為1000元的不征稅普通發票,本次及后續使用加油卡加油則不再開具發票。
例,自然人甲在加油站H充值1000元辦理加油卡,并使用加油卡加油200元。甲選擇每次加油時開具發票,則本次充值不開具發票(系統將對這1000元充值予以標記),根據本次加油交易信息自動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H、“價稅合計”欄次為200元的普通發票,后續將根據加油金額逐筆開具普通發票,直至將充值金額沖減為0。
場景四:購買方在加油站加油后,通過現金、賒銷、對公轉賬等方式完成交易。應當根據實際交易數據,由加油站通過樂企平臺向購買方開具發票。
例,單位乙在加油站J(樂企自用)加油,用現金支付200元加油款。加油完成后,系統自動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J、“價稅合計”欄次為200元的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單位乙在加油站K(樂企聯用)加油,用現金支付200元加油款。加油完成后,加油站K需通過人工補錄支付信息等方式,在樂企聯用平臺生成“銷售方”欄次為加油站K、“價稅合計”欄次為200元的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
長期以來,消費者加油開票普遍存在每次均需提供信息、事后補票難度大等問題。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推廣“交易即開票”模式,可以深度綁定加油交易全流程,消費者完成加油支付后,自動生成發票并直接推送至消費者,可杜絕加油站拒開票、漏開票、錯開票行為。
“交易即開票”新模式打通了系統間數據壁壘,全程無須工作人員錄入、審核信息,減少了加油站人員工作量。
《公告》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當于2026年11月1日前實現“交易即開票”,未如期實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公告》強調,稅務機關嚴厲查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單位收款碼收款等各類規避稅收監管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偷稅的,還將依法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罰款。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萬明 二審:劉培堃 終審:符潔蓓
南昌發布
微信公眾號:nc_fabu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