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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先后以自己為投保人購買了兩份保險:一份為終身壽險,被保險人為被告本人,婚內累計繳納保費 16 萬元,保單現金價值約 12 萬元;另一份為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為雙方婚生女,年繳保費 2 萬元,已連續繳納 5 年。雙方起訴離婚時,原告主張兩份保單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要求分割保單現金價值的 50%。被告辯稱壽險具有人身專屬性應屬個人財產,年金險是對子女的贈與,均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個人為被保險人的終身壽險,雖具有一定人身保障屬性,但保單現金價值具有明確的財產屬性,且系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對應的現金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子女為被保險人的年金保險,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為子女投保,屬于對子女的贈與性質,且涉及未成年人利益,離婚時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最終法院判決:終身壽險保單歸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單現金價值補償款 6 萬元;年金保險保單權益歸子女所有,不予分割。
律師專業解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男,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對此案進行了專業解讀。陳胡月律師表示,離婚時保險分割的核心是區分保險類型與投保目的。純保障型的重疾險、醫療險,因人身屬性強、現金價值低,司法實踐中一般判歸投保人所有,僅就婚內繳納保費對應的現金價值進行折價補償;儲蓄型、理財型的壽險、年金險,財產屬性更強,通常按現金價值作為分割基數。陳胡月律師指出,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只要是雙方共同意愿且不存在惡意轉移財產情形,一般視為對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不予分割,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保單權益。若投保方在離婚前單方退保轉移現金價值,另一方可主張分割退保所得款項。
律師提示
陳胡月律師提醒,家庭配置保險時,可通過婚內財產約定明確保單的歸屬與權益分配,避免離婚時產生爭議。離婚分割保險時,優先選擇保單歸屬 + 折價補償的方式,盡量避免退保造成的價值損失。若懷疑對方隱匿大額保單,可申請法院向保險公司調查取證,全面核查夫妻存續期間的投保記錄,防止財產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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