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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育媧人口智庫發(fā)布《各國輔助生育報告2026》,該報告梳理了輔助生育(也稱為“輔助生殖”)技術發(fā)展歷史,介紹了全球有代表性的國家輔助生殖技術的具體情況,包括政策法規(guī)、技術發(fā)展和應用現(xiàn)狀等方面的信息,并提出如下三項政策建議:一是大幅提高育兒補貼金額;二是將不孕不育檢查、輔助生殖技術費用納入醫(yī)保報銷范圍;三是允許單身女性采用輔助生殖技術。
關于建議允許單身女性采用輔助生殖技術,該報告提出了如下理由:
一是,原衛(wèi)生部于2003年發(fā)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guī)和條例規(guī)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項制定于二十多年前的規(guī)定,源于當時的限制生育政策。但在政策已轉向支持生育的今天,該規(guī)定已顯現(xiàn)出明顯的滯后性。
二是,從法律角度來說,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禁止單身女性的生育權。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guī)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這一條是規(guī)定“婦女”有生育權,而不是只有“夫婦”才有生育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也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個“公民”的范圍顯然包括單身女性在內。
三是,隨著教育普及和職場競爭加劇,現(xiàn)代女性的人生選擇愈發(fā)多元,高學歷女性群體中推遲結婚、選擇單身的比例不斷上升。對30多歲仍未結婚的單身女性而言,生育年齡的窗口期逐漸收窄,凍卵、人工授精等輔助生殖技術,成為她們保留生育希望、掌控人生節(jié)奏的重要選項。她們渴望通過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突破婚姻狀態(tài)的限制,在做好充分準備后迎接新生命的到來,這種需求理應得到社會的正視與回應。
我認為,法律和政策應該允許、但不宜鼓勵單身女性生育。打個比方,法律和政策應該鼓勵年輕人結婚,但如果有一些夫婦不愿意繼續(xù)在一起生活,那么也應該允許離婚。同樣道理,法律和政策應該鼓勵婚內生育,但如果有一些女性不愿意婚內生育或找不到合適的對象,那么也應該允許她們單身生育。
我看到網(wǎng)上有一些反對單身女性生育的理由,下面就來逐個分析這些理由是否站得住腳。
理由一:“單親不利于孩子成長”
分析:我也認為,在其他條件同等的情況下,雙親家庭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但家庭結構不等于養(yǎng)育質量,國內外大量研究證明:親子關系質量、家庭氛圍才是決定因素。一些雙親沖突家庭(冷暴力、爭吵)對孩子傷害遠大于和睦單親家庭。多項追蹤研究一致表明:控制家庭收入、教養(yǎng)方式等變量后,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在子女學業(yè)、心理、行為上的差異很小;而家庭內部沖突對子女的負面影響,在效應量與解釋力上均遠大于家庭結構本身。
況且,離婚、喪偶本就存在大量單親家庭,單純限制單身女性生育無法規(guī)避單親養(yǎng)育現(xiàn)象。禁止單身女性生育,并不能消除單親家庭,反而會懲罰主動規(guī)劃、經(jīng)濟獨立的單身母親。
理由二:“導致光棍增多”
分析:有人擔心“中國是男多女少的國家,允許單身女性生育會不會導致光棍增多?”但現(xiàn)實情況是,如果將男性和女性按照社會地位、經(jīng)濟收入、學歷等分為甲、乙、丙、丁四個檔次,則未婚的大齡女青年屬于“甲女”的居多,而未婚大齡男青年則大多是“丁男”。也就是說,“甲女”通常指城市中的學歷、收入較高的未婚女性,而“丁男”通常指農村或條件較差地區(qū)經(jīng)濟、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未婚男性。在現(xiàn)代社會,越來越多女性認為"寧缺毋濫",婚姻不再是必選項。禁止單身女性生育解決不了男性婚配問題,因為你不能指望甲女嫁給丁男。
單身女性是否有權選擇生育,不應以"解決光棍問題"為前提。真正需要政策干預的,是改善"丁男"群體的經(jīng)濟社會條件,以及引導更健康的婚姻觀念,而不是限制女性的生育自主權。
理由三:“單親育兒經(jīng)濟壓力大,孩子福利差”
分析:單親育兒確實比雙親育兒的經(jīng)濟壓力更大,但不應禁止權利,而應補福利。以“單親育兒經(jīng)濟壓力大”為理由禁止單身女性生育,就好比“因為貧窮家庭育兒經(jīng)濟壓力大,所以要禁止貧窮家庭生育”一樣站不住腳。
正確方向應該是:放開生育 + 完善支持(生育保險、育兒補貼、托育服務、個稅減免),讓單身母親生得起、養(yǎng)得起。
理由四:“違背倫理規(guī)范”
分析:倫理規(guī)范是隨著社會發(fā)展而變化的,比如在古代,婚姻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核心規(guī)范,強調家族利益、宗法秩序和社會等級匹配,個人意愿處于次要位置。但在現(xiàn)代中國,1950年《婚姻法》和后來的《民法典》都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禁止包辦、買賣婚姻,法律層面以"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為基礎。
與非婚生育有關的法律原則:《民法典》明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權利完全平等,禁止歧視。
真正違背現(xiàn)代倫理的,是限制女性生育自主權、歧視非婚生子女。
理由五:“不利于人口調控,導致生育泛濫”
分析:中國已進入低生育率時代,生育政策目標是支持生育而非限制生育。允許單身女性生育不會導致 “生育泛濫”(因為輔助生殖成本高、生育意愿有限);反而能釋放一部分生育潛力,緩解低生育率問題。
全球范圍內,單身女性生育權呈現(xiàn)逐步開放趨勢。多數(shù)歐洲國家(包括西班牙、葡萄牙、希臘、英國、丹麥、比利時、荷蘭等國)和美國多數(shù)州已明確允許單身女性合法使用輔助生殖技術。但也有部分國家(例如印尼和馬來西亞)仍然禁止單身女性生育。
綜上所述,在低生育、男女平等、兒童權利優(yōu)先的現(xiàn)代社會,反對單身女性生育的理由已不成立;禁止單身女性生育更多是限制生育時代的舊政策慣性,缺乏堅實的法律、倫理與實證支撐。
《各國輔助生育報告2026》末尾也說得很清楚:需要強調的是,我們始終更加倡導傳統(tǒng)家庭的價值觀,并不認為應該鼓勵非婚生育。但是,不鼓勵并不代表必須加以限制和禁止。那些有能力和意愿去獨立撫養(yǎng)小孩的女性,不該受到制度上的歧視,她們也應當公平地獲得生育權和社會福利。這既是對于個體權利的尊重,更是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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