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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梁美、王婧二位法官在鄭金江等人涉嫌販毒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二審審理過程中,政治素養極低、專業素養極低辦案態度敷衍,申請二人回避。
2020年7月27日,鄭金江等三人因涉嫌販賣毒品被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廣東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2025年10月30日,珠海中院再次判處鄭金江等三人死刑立即執行。鄭金江等人上訴,第二次二審于2026年6月2日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但擔任本案審判長的梁美法官和審判員王婧法官政治素養極低,專業能力極低,極不負責,草菅人命,現正式控告二人,并申請二人回避,重新開庭審理本案。
1、政治素養低。
鄭金江辯護人當庭說到作為辯護人要對當事人負責,對法律負責,對法官負責,對人民負責時,二名法官嗤之以鼻。
2、專業素養低。
本案是毒品犯罪,“現金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當場驗資驗貨”這是毒品犯罪中交易環節最基本的常識。梁美審判長和王婧審判員對此一竅不通,在辯護人訊問被告人此關鍵問題過程中,每次均被粗暴打斷,辯護人幾乎無法正常發問。
后來了解到,梁美審判長專長是審走私相關的經濟犯罪。
3、故意省略法庭辯論環節。
本次開庭直接省略法庭辯論環節,對于檢察員發表的控方意見,辯護人審判長不允許辯護人做任何回應。對于控方主要觀點,審判長辯護人幾乎沒有機會做出回應。
4、非法剝奪被告人對新證據舉證并質證權利。
本案關鍵證人當天到了現場,提供了毒品交易時被告人鄭金江不在現場的關鍵證言,這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事實。在辯護人已經提前給出出面申請,法庭也已經收到,在當庭反復近十次申請,審判長也不予允許。還詢問檢查員是否有必要讓證人出庭質證,檢察員說不需要,但是又當庭明確表示不認可證人提供的證言。
同樣辯護人提前告知法庭書記員,需要準備播放工具,辯護人有視頻證據需要當庭播放,質證,法庭也有播放設備。結果審判長同樣以征求檢查員意見不同意播放為由拒絕播放。
對于辯方證人和辯方提供的證據,檢察員有什么資格不同意證人出庭質證?檢查員可以不同意當庭播放視頻證據?檢查員如果不同意證人出庭質證,不同意播放,那法庭就應明確已經采信這些證據。
5、對于證據規則極度無知。
審判員居然以辯護人提交的視頻證據沒有提前提交,不符合證據三性為由拒絕辯護人出示,辯護人當庭解釋,一切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判斷辯護人提供的視頻證據是否符合證據三性,是否決定采信也是法官權力,但是應該先出示,經過質證再做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6、威脅發函給司法局控告辯護人。
辯護人僅僅要求法官不要打斷正常發言,不要打斷辯護人思路,要求依法質證,王婧審判員就當庭威脅要給司法局發函控告辯護人。
7、對案件辦理極不負責。
接手案件后,辯護人閱卷發現本案90%的《訊問筆錄》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或者只有圖像沒有聲音。同時有的有同步錄音錄像被刻意破壞聲音。有一個同步錄音錄像聲音非常小,我們經過技術處理放大聲音后發現,該次訊問胡松豪不小心說出了真正的“毒販上家”,但是關鍵一句話又被加入的手機鈴聲掩蓋。僅剩的幾個同步錄音錄像對應的訊問筆錄中存在大量任意改變被訊問人口供內容和本意等嚴重的違法違規情形。
同時本案關鍵手機通訊記錄也消失不見,錄像視頻等等足以推翻對鄭金江“上家”認定的證據全部沒有調取或者調查。對鄭金江認定為“主犯”嚴重違背常識常理等大量嚴重問題,“首犯”鄭金江極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為此辯護人依法依據申請了調取監控錄像,申請調取通話記錄,申請調取錄音視頻,申請召開庭前會議,共有七次合法正規的申請,但是法庭沒有一個字的回復。
8、激發法民矛盾。
審判長在沒有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旁聽人員當場提出異議,被帶出法庭。后審判長又強行宣布庭審結束,匆匆走人,幾十名旁聽親屬忍無可忍大聲抗議,此后發生了與法警發生持續十多分鐘的激烈沖突。
本案3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2017年案發至今已經9年,“首犯”鄭金江至今未認罪,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不予通過后發回重審,作為重審本案的法官應該本著極度認真負責的態度審理本案,但是本案二審,辯護人提交73頁,3萬7千余字的辯護意見書,提交70個新證據和存在嚴重問題的原審在案證據,審判長和審判員從上午十點多開始開庭,中午1個多小時吃飯,到下午不到5點審判長好像急著回家接孩子一般匆匆結束庭審,5個多小時決定一個9年反復調查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草率決定3人生死。被告人,被告人、辯護人、旁聽人員看到的是嚴重不負責任的個別法官和極不專業的審理。難不成傳言有辦案人員收了真正上家毒販的錢是真的?
以上有30多名旁聽人員親眼見證,有庭審錄音錄像記錄,如有虛假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控告人: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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