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運用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若干規定〉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6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5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運用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若干規定》的決定
(2026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運用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按照國家部署,建設國家區塊鏈網絡上海樞紐。鼓勵各類區塊鏈基礎設施接入樞紐并開展跨鏈協作,共同構建開放、可擴展的區塊鏈基礎設施體系,為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提供支撐,實現數據隱私保護、可信流通和共享共用。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
本市鼓勵相關部門依托區塊鏈基礎設施,應用電子單證開展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務。
本市推動相關部門依托區塊鏈基礎設施對其履職產生的電子單證進行歸集、更新、共享等。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
本市支持經營主體在依法合規、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托區塊鏈基礎設施開發應用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滿足約定的預設條件時,執行電子單證轉讓、跨境支付及交易結算等事項。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
本市保障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條件的電子運輸記錄與運輸單證具有同等效力;電子運輸記錄與運輸單證完成轉換后,原運輸單證或者電子運輸記錄隨即失效。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
經營主體可以依托區塊鏈基礎設施為電子倉單登記、轉讓、質押等提供服務,與使用該服務的存貨人、保管人、倉單持有人、金融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約定在區塊鏈基礎設施上開展電子倉單應用全生命周期活動。
在電子倉單轉換為紙質倉單或者非區塊鏈基礎設施上流轉的電子倉單時,該經營主體應當將轉換情況予以標注。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本市支持信用證業務當事人依托區塊鏈基礎設施,開展電子信用證開立、承兌、付款、融資、再融資等應用,并推動電子信用證與其他電子單證協同應用。
七、將原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浦東新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標準化技術組織等,可以相互聯合或者與其他企業、組織聯合,共同制定電子單證轉讓和排他性控制、記錄形式的轉換方式、可靠方法或者交易系統標準等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方面企業聯合標準,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并實施應用。鼓勵相關主體推動企業聯合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八、其他修改:
在第四條第三款“市和浦東新區交通、商務、地方金融、公安等部門”后增加“以及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海關、稅務、海事等部門”。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運用區塊鏈賦能電子單證應用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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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上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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