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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達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達州市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與核查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將于2026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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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規范了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核查工作。
《辦法》明確,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以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家庭收入、剛性支出和財產狀況等進行認定。
一起來看具體內容
達州市法律援助申請人
經濟困難標準與核查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核查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有效獲得法律援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四川省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與核查辦法》(川府規〔202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標準及相關核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的實施與核查工作。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核查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單位)依法配合開展核查工作。
第四條 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以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家庭收入、剛性支出和財產狀況等進行綜合認定。
申請人因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糾紛申請法律援助的,以申請人本人收入、剛性支出和財產狀況等進行綜合認定。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收入扣減同期剛性支出后,月人均值低于申請受理地同期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且沒有價值較大資產的,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成員,具體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九條 家庭收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核算: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工資性收入按照用人單位出具材料或者本人工資卡的銀行流水計算。
(三)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實際發放標準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金額計算;無法提供材料或出具的金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種植業、養殖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計算。
(六)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七)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但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供養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2.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月標準2倍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不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
3.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月標準2倍的,將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標準2倍部分的25%,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第十條 以下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給予優撫對象和其他人員的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優待撫恤金、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定期補助等。
(二)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
(三)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四)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養老、康復、托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六)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剛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為維持基本生活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支出。認定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城鎮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醫療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就診發生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支付或賠付后,由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幼兒園階段,或者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階段,由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者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照就讀幼兒園、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公辦幼兒園、學校收費標準認定。
(四)殘疾康復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扣除政府補助、商業保險賠付等部分后,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及輔助器具范圍,按照當地有關目錄執行。
(五)就業支出。指實現就業必要的就業成本。
(六)其他支出。由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有價值較大資產,不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存款、理財、基金、有價證券、債券、投資型保險等金融資產總值人均高于當地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2套(含)以上產權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積2倍;
(三)擁有非生產經營用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和船舶,總價值超過當地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6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企業法人代表”,正在從事或雇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或者拒絕從事勞動生產;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調查;
(七)故意隱瞞家庭成員真實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八)民政部門會同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單位)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綜合開展核查工作:
(一)信息共享查詢。指法律援助機構依托我市民政等相關部門(單位)數據平臺,對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在線核查。申請人應當提交信息核對授權文書以供核查;申請人未按要求提交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要求其補充,申請人未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二)個人誠信承諾。指申請人自愿如實說明個人及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完整清楚知悉誠信承諾內容和法律后果,作出真實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產生的法律后果。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個人誠信承諾。
(三)部門書面協查。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查詢且不適用個人誠信承諾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核實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機構的信息核對公函和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信息核對授權文書五日內,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所需信息。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核查所需信息: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公共信用等信息;
(二)教育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本區域內幼兒園和中小學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學費、住宿費等基準定額信息;
(三)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戶籍人口、車輛登記等信息;
(四)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婚姻登記、在冊社會救助對象等信息;
(五)財政部門應當依法提供財政供養人員信息;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
(七)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依法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房屋交易和房屋租賃等信息;
(九)退役軍人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優撫待遇、特殊身份等信息;
(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等信息;
(十一)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納稅等信息;
(十二)人行達州市分行應當協調、督促銀行金融機構依法配合查詢、提供當事人銀行賬戶等相關信息,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提供金融資產等信息;
(十三)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提供其依法收集的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發現申請人虛假承諾或者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情形,對尚未作出法律援助決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已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終止法律援助,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參與核查的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定,規范數據采集、存儲、使用、銷毀流程,確保信息安全。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申請人信息泄露,或者違規查詢個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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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達州市人民政府網
編輯:周麗清
編審:康斐斐
總編:僧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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