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提問
我是一名高校老師,供職于某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大學,學校因教學問題對我作出記過處分。我對此不服,想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向該設區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還是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
專家解答 安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該條款中的“教育行政部門”并未指明是哪一層級的教育行政部門,導致在具體實踐中出現了不同的認定和做法。但實際上,我國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人〔1995〕81號)“八、關于教師申訴(一)”第一款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由其所在區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據此,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無權管理高等教育事宜,自然也無權管理高校教師對高校處分的申訴。教師申訴是法定的基于行政管理權限處理教師和學校爭議與救濟的渠道,應基于對學校的行政管理權限確定受理機關。
綜上所述,教師對所供職高校的處分不服,應當向該高校所在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本周刊由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指導支持,中國教育報刊社、華東政法大學聯合主辦
本期審稿專家 郭為祿 崔夢豪
《中國教育報》2026年05月27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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