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年39歲的車女士,生下小兒子不久成了植物人。2022年7月24日,她在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做產后康復期間,突發呼吸心跳驟停,意識喪失。
車女士家屬把醫院告上法庭。其中,車女士方對病歷記錄的呼吸心跳驟停等時間點提出質疑。紅星新聞記者從車女士父親提供的判決書上注意到,法院認為,洛陽市婦幼保健院的電子病歷系統后臺日志未記錄病歷當天數次修改的具體內容,導致車女士方對病歷真實性質疑,進而致使多家鑒定機構對車女士方申請的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鑒定作出不予受理或終止的決定。
今年3月,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洛陽市婦幼保健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車女士各項合理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6萬多元。車女士方提起上訴。日前,車女士父親告訴紅星新聞,一個月前,二審已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他們在等待第二次開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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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決,圖為法槌(資料圖)
5月15日,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宣傳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此案在二審審理過程當中,以法院審理結果為準,只接受在案件審理結束后采訪。
女子產后康復時突發呼吸心跳驟停成植物人
家屬起訴醫院索賠370萬元
2022年5月,洛陽車女士在市婦幼保健院生下小兒子,之后在該院做產后康復。
7月24日上午,車女士來到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做產后盆底肌、腹直肌康復治療。洛陽市婦幼保健院提交的門診病歷中的搶救記錄顯示,當天11點20分,她突發全身抽搐,意識喪失,呼吸心跳驟停。婦幼保健院隨即撥打120,請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到場一起搶救。搶救持續了兩個多小時,車女士于13:30恢復自主心率,遂轉院繼續搶救治療。
判決書顯示,車女士方提交的多家醫院病歷顯示,截至去年底,她在西安治療了三年半。病歷顯示,她罹患缺血缺氧性腦病;經歷康復治療后,她從“昏迷狀”“無反應覺醒”到“微意識狀態”“最低意識狀態”,目前仍然四肢癱瘓。2025年10月,她被司法鑒定為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屬一級傷殘。
車女士家屬將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車女士方認為,洛陽市婦幼保健院未按急救規范給予搶救,延誤搶救時間,導致車女士持續昏迷。因醫院在鑒定時故意隱匿電子病歷數據資料,篡改病歷,推定院方全責,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370多萬元。
根據判決書,洛陽市婦幼保健院辯稱,該院為婦幼專科醫院,無卒中中心或胸痛中心。在現有條件下,該院爭分奪秒全力搶救,最終能夠恢復自主心跳,已盡到人力和設備的最大努力。該院搶救行為符合相關診療規范,在搶救過程盡到告知義務,也不存在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情況,不存在推定過錯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家屬對病歷真實性提出質疑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被受理
車女士家屬提出的質疑點包括,車女士本人11:26和11:29還與家屬通話,這與醫院記錄的車女士意識喪失和開始心肺復蘇的時間11:20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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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女士母親手機通話記錄界面顯示與女兒最后一通電話的時間是11:29
在車女士父母的記憶中,與女兒的最后一通電話,手機上顯示的是11:29。他們稱,當時,他們準備給在醫院的女兒送吃的,這通簡短的電話中女兒并無太大異樣,但隨后便聯系不上了。
車女士方因此對醫院提供的病歷真實性提出質疑。他們認為,臨時醫囑單與搶救記錄、護理記錄多處對不上,病歷內容并不能反映搶救真實過程。例如,搶救記錄記載:“……11:26行氣管插管,床旁心電圖、超聲心動圖提示心室顫動,給予電除顫……”然而臨時醫囑單上最早出現“床旁心電圖”和“床旁即時彩超”醫囑的時間是11:58。
這場官司持續幾年,其間多次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因車女士方對病歷真實性的異議,均被鑒定所不予受理或終止鑒定。
車女士父親稱,除了小兒子,女兒還有一個上初中的大兒子。孩子和女兒都要人照顧,他們老兩口已為女兒的治療奔波日久,家中山窮水盡。
電子病歷當日多次被編輯、修改
后臺數據未記錄歷次操作具體內容
有鑒定結果的,是一家鑒定所兩次對電子病歷系統中病歷資料的形成過程及痕跡的司法鑒定。
根據判決書引用的鑒定意見書和醫院答辯意見,2023年第一次鑒定,提取醫生工作站后臺數據庫中車女士病歷的操作日志時,醫院方表示,該院當年2月更換電子病歷系統,醫院與原系統開發及運維公司已終止合作并停止支付費用,對方無法現場配合,且遺忘系統管理員登錄賬號及密碼,因此無法進入后臺數據庫獲取相關數據。2025年第二次鑒定時,確認該電子病歷系統雖處于停用狀態,可進行查詢操作。這一次,鑒定所終于在醫院外協公司工程師協助下,進入后臺數據庫提取數據。
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當天電子病歷系統對《急診留觀患者醫患溝通記錄》和《門診病歷》有多次編輯、修改操作,最后編輯在當天17:13。
多名醫療從業者對紅星新聞表示,對病歷進行書寫優化,“縫縫補補”,是常見的。
但導出的編輯日志數據,只記錄操作類型、操作時間、操作人等信息,未記錄歷次操作的具體內容。
一審法院:
電子病歷系統未記錄修改具體內容導致無法鑒定
但無法確認醫院對病歷進行了偽造、篡改
《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第十四條明確要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保存歷次操作痕跡,保證可查詢、可追溯;《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范(試行)》第九條強調,操作內容是操作審計日志的核心要素之一。
“該要求系國家衛生行政部門針對電子病歷管理作出的強制性規定,目的在于保障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客觀性,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撐。”判決書寫道。
法院一審認定,洛陽市婦幼保健院電子病歷系統未記錄修改具體內容的行為,違反上述強制性規范,導致車女士方對其病歷的真實性質疑,進而致使多家鑒定機構對車女士方申請的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鑒定作出不予受理或終止的決定,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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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事醫院(資料圖)
但是,法院未認定醫院篡改了病歷。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結合全案事實審慎分析,鑒定意見顯示醫生工作站中前臺、后臺數據一一對應;在無法確定修改內容的情形下,僅憑電子病歷有修改記錄,無法確認醫院對病歷進行了民法典所稱的偽造、篡改行為。
因此,法院綜合考量洛陽市婦幼保健院病歷管理違規情節、車女士自身病情及本案救治實際情況,酌定醫院對車女士合理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定的車女士損失合計為260多萬元,20%的賠償責任為53萬多元。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定為3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胡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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