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安徽頻道
人民網合肥5月15日電 (記者苗子健)為深入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推動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走深走實。近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公布3起涉黑涉惡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平、李某兵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李某平,男,33歲,無業。李某兵,男,34歲,無業,曾因詐騙被行政處罰。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李某平、李某兵組織、糾集李某、張某強、孟某忠等多人先后到安徽省、浙江省、江蘇省、江西省等地的建筑工地實施敲詐行為,由李某平、李某兵、李某等人分別聯系建筑工地,到達工地后即提出需要提供特殊飲食等要求,在用工單位無法滿足其要求時,李某平、李某兵等人以此為由,向用工單位索要“誤工費”“交通費”等系列費用。因所提要求不合理,用工單位拒絕后,李某平、李某兵等人采取尾隨糾纏、哄鬧、滯留工地、聚眾造勢等手段,以到工地項目部鬧事等相威脅,強行向用工單位索取錢財。
該組織在實施敲詐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李某平、李某兵為首要分子,李某、王某秀為重要成員,馬某軍、孟某忠、張某強等12人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組織分工明確,一年時間,在工程建筑領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50余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侵犯了用工單位的財產權利,擾亂用工單位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23年9月18日,檢察機關將本案提起公訴。同年11月29日,一審法院判處李某平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李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對其余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孟某忠等人上訴后,二審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工程建筑領域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該犯罪組織利用網絡招聘平臺尋找作案目標,在用工期間,故意以各種理由挑起事端,后通過滋擾、糾纏、威脅、聚眾哄鬧等“軟暴力”方式,迫使用工單位支付“誤工費”“交通費”。該犯罪組織在建筑行業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逐步形成“碰瓷式務工”“惡意討薪”黑色產業鏈雛形,嚴重侵犯建筑企業的財產權益,擾亂建筑領域的生產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檢察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準確認定惡勢力犯罪,并通過個案辦理發現此類案件的規律性特征,創新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推動“打早打小”,在該模型助力下,司法機關成功摧毀數個專門以用工為由在工地敲詐勒索的惡勢力組織,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顧某寶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顧某寶,綽號“北霸天”,男,47歲,原安徽省某縣某村黨支部書記。顧某康,男,72歲,原安徽省某縣某村村民代表,顧某寶之父。
1996年以來,顧某寶、顧某康等人利用宗族勢力,多次操控、破壞農村基層選舉,幫助家族成員攫取政治地位,逐步把持某縣某村組織基層政權。
2003年,顧某寶通過其宗族家族勢力擔任某村支部書記后,為樹立非法權威、形成強勢地位,有組織地實施系列違法犯罪,逐漸形成了以顧某寶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顧某康、沈某等6人為骨干成員,曹某虎、張某梅為積極參加者,張某花、陳某引等5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成立后,利用宗族家族勢力,煽動群眾以滋事、鬧訪等手段挑戰政府權威,并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對當地洼地移民建房工程、民生路橋工程等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20余年間該組織共實施組織內違法犯罪活動47起,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23年1月8日,檢察機關將本案提起公訴。同年9月15日,一審法院判處顧某寶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四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顧某寶等人上訴后,二審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黑惡勢力利用宗族家族勢力把持基層政權,進而通過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控制農村資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顧某寶依托宗族家族勢力操縱基層選舉,長期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幫助組織成員攫取政治地位,把持基層政權,壟斷農村資源,嚴重破壞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檢察機關在依法打擊黑惡犯罪的同時,針對屬地政府在基層換屆選舉、移民工程建設等方面存在的監管漏洞,精準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健全防范和治理農村黑惡犯罪長效機制,助力基層社會治理。該案的依法辦理不僅對“村霸”類宗族家族黑惡勢力形成強大法律震懾,更彰顯了檢察機關依法保護群眾利益、護航鄉村振興的堅定決心,有效凈化了農村社會風氣,筑牢了基層法治根基。
案例三:劉某、楊某榮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劉某,綽號“劉大頭”,男,49歲,無業,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楊某榮,男,48歲,安徽某建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某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劉某帶領張某華、于某、邵某等人在安徽省某縣城逞強斗狠,涉足客運班線領域獲取經濟利益,與其他團伙械斗、爭奪勢力范圍,逐步形成惡勢力團伙。2008年以來,劉某通過前期建立的“威名”,網羅大量組織成員,形成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張某華、邵某、于某等4人為骨干成員,葉某、李某等6人為積極參加者,蔣某、李某等22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7年,楊某榮涉足房地產和建筑工程領域,為借助該組織惡名攫取經濟利益,與劉某相互勾結,通過給予劉某等人股份、支付工資、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使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等方式,成為與劉某地位相當的組織者、領導者。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58起,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23年7月17日,檢察機關將本案提起公訴。同年11月29日,一審法院判處劉某、楊某榮等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十七年不等,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楊某榮等人上訴后,二審法院于2024年3月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黑惡勢力長期盤踞、從傳統暴力犯罪向經濟領域滲透的典型案例。以劉某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當地為非作惡長達二十余年,暴力斂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組織辦案骨干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及組織違法犯罪事實精準取證,全面查清組織架構,實現“打準打實”、除惡務盡。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緊盯涉黑資產來源去向,建議采用企業托管模式,引入政府工作組和專業機構保障涉案企業的15個在建重點項目順利完工。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違法所得及孳息、收益,徹底摧毀涉黑組織經濟基礎,防止其死灰復燃。發揮檢察偵查利劍作用,依法立案查辦4名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一體推進掃黑除惡與破網打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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