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債友逾期后,最擔心的不是自己面對催收和訴訟,而是怕連累家人,特別是自己的配偶。
那么債權人會不會連我老婆(老公)一起告?法院會不會判我們共同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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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給大家吃一顆定心丸: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你個人名義欠的債,配偶原則上沒有義務替你償還。
一、法律怎么說?個人債務是原則,共同債務是例外
《民法典》第1064條清晰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只有在滿足以下三類情形之一時,才會例外地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第一類:配偶共同“點頭”了。
最常見的就是借條上夫妻兩人都簽了字,或者借錢時配偶沒簽字但事后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表示認可這筆債。這就是法律上說的“共債共簽”原則,此時,債務人要拉上配偶一起還錢,需要先得證明配偶自己同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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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借錢用來維持家庭日常生計的。
丈夫借錢主要用于家庭開支,比如買米買菜、交水電費、孩子學費、老人醫療費等。這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內的債務,即使只有一方簽字,法院也會推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不過,法院對“家庭日常”的認定比較嚴格,面對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債務,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日常需要。
第三類:大額借款確實用到了夫妻共同利益上。
如果一方借錢買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車子,夫妻共同開的店里進貨需要周轉,或者錢實際打到了配偶的賬戶里由配偶使用。
這種情況,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務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如果舉不出證據,配偶就不用背債。
二、逾期后被起訴≠配偶自動擔責
實踐中,很多債友會收到催收人員的威脅: “你不還錢,我們就把你老婆一起告了,到時候你們兩口子一起還!”
這種說法是極其錯誤的。
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法院在訴訟中根據證據依法認定,不是債權人說了算。如果債權人起訴時不了解債務的具體用途、沒有證據證明配偶參與了借款或使用了資金,法院一般不會隨意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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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即債權人要主張夫妻共同債務,就必須自己拿出充分證據來證明——舉證不出來的,法院就不會支持。
另外,在執行程序中,即便債權人拿著勝訴判決去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不能直接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因為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定,必須通過訴訟程序確認,不能通過執行程序直接認定。這一規定對未舉債的配偶提供了重要的程序保護,避免未參加訴訟的配偶在執行階段被動“背債”。
三、這三條紅線,配偶不踩就無須擔責
你逾期后被起訴,債權人若要把你的配偶列為共同還款義務人,除非債權人能證明:
(1)配偶自己同意過這筆債;
(2)借錢是為養家糊口過日子;
(3)錢實際用到了夫妻共同利益上。
只要這三條都不沾邊,那你就放心,這筆債就是你一個人的,配偶不需要替你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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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給各位債友提個醒:
法律保護的是無辜配偶的權益,即便被列為共同被告,如果確實屬于個人債務,配偶完全有權依法抗辯。
你只是單打獨斗的債務人,不要讓無辜的配偶替你“背鍋”。這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底線。
(本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整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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