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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防范電動車引發火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法律責任發布通告。
一、電動車應當停放在安全地點,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
二、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因違規停放、充電導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責令改正,對單位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五、因違規停放、充電引發火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群眾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自覺開展“三清三關”(清理樓道、陽臺、廚房可燃雜物,離人關閉電源、火源、氣源)。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
特此通告。
宜賓市翠屏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6年5月6日
來源:宜賓市翠屏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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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瑜淳 丨責編:范賓 丨編審: 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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