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5月6日電 (高清揚、薄晨棣)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相關典型案例。
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機動車保有量4.69億輛,機動車駕駛人5.59億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5.8億輛。人們出行更加便捷的同時,道路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故受害人、保險公司等多方主體,侵權法律關系與保險、勞動勞務、車輛租賃等法律關系交織。案件審理中,如何準確適用法律、恰當界定責任是定分止爭的關鍵所系,也是難點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二)》共12條,針對一批長期困擾實踐的“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同時依法確認各類有益有效的解紛途徑和資源,將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解釋(二)》落實了機動車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在此次發布的一起案例中,機動車所有人在明知對方飲酒的情況下仍將機動車交其駕駛,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人民法院判令機動車所有人在過錯范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因駕駛人不當停車、乘車人下車時疏于觀察等原因引發的“開門殺”事故時有發生。《解釋(二)》明確了“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在此次發布的相關案例中,機動車駕駛人停車后未盡提醒義務,乘車人疏于觀察即打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人民法院認定,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發揮機動車保險保障作用、確保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濟;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乘車人、駕駛人承擔,引導駕駛人及時充分提醒、乘車人在開車門時謹慎注意,促使所有交通參與人各負其責。
日常生活中,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責任如何劃分?陳宜芳表示,一方面,民法典規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同時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下的責任不能減輕。另一方面,發生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往往會對事故責任作出全責、主責、同責、次責等認定。但該認定通常是對事故中各方行為人的行為比較后作出,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
《解釋(二)》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上述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有利于充分發揮“好意同乘”制度價值,鼓勵互助、托舉善行。例如,在此次發布的相關案例中,駕駛人在飯后午間無償搭載他人時,因犯困導致機動車撞到路邊樹木,造成搭乘人損害。人民法院綜合事故成因和相關事實,認定機動車駕駛人不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法減輕其賠償責任。
此外,交通事故處理往往涉及墊付、賠償、追償等各個環節,同一事故容易衍生多個訴訟,導致糾紛解決程序冗長、成本較高甚至程序空轉。就此,《解釋(二)》強化司法程序效率,提高一體解紛的質效,實現同一事故引發的相關糾紛集約解決、實質解決、盡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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