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陜西安康警方發布一則通報,讓無數人的心沉到了谷底。失聯10天的11歲男孩趙席奭,其遺體已于4月30日下午在漢江下游石梯鎮水域被發現。
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確認孩子獨自行至西津漢江大橋北側河灘后落水,具體落水原因仍在進一步調查中。沒有綁架,沒有外力侵害,一個本該在課堂上讀書的孩子,最終不幸落水身亡。
2026年4月20日,趙席奭被父親送至安康市一家校外托管班完成作業。父親約定晚上9點來接,誰也沒想到這是父子倆最后一次見面。悲劇的直接誘因,從托管班一個看似平常的安排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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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托管班以“部分家長未及時發送文件、無法統一打印”為由,安排11歲的趙席奭獨自夜間外出打印作業。
7點37分,監控拍到趙席奭在打印店取走作業,全程不到半分鐘,步伐輕快,看不出任何異常。7點56分,他出現在育才西路,朝西津漢江大橋(三橋)方向走去,手中的作業已經不見蹤影,此后再未返回托管班。
9點整,父親準時來接孩子,托管班才發現趙席奭失蹤。從孩子7點37分取完作業離開打印店,到9點整家長發現失蹤,整整一個多小時里,沒有工作人員察覺孩子未歸,未組織任何尋找行動,也未提前致電家長告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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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多家媒體采訪托管班知情人員報道,趙席奭在出門打印作業前,曾將自己的筆、橡皮、練習本等文具送給同學,多位在場學生轉述,孩子當時說了一句“反正也用不上了”。
父親當即報警,一場大規模搜救隨即展開。無人機、搜救犬、應急救援隊員、社區網格員等力量全部出動,西津漢江大橋附近的河道、河灘、廢棄房屋被逐一排查,卻始終未發現孩子的蹤跡。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在《健康中國行動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動方案(2019—2022年)》中明確要求,學校和相關照護機構需建立青少年心理健康預警機制,重點識別自殺等高危心理危機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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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突然將個人珍貴物品分送他人、言語中出現“活著沒用”“用不上了”等消極暗示、情緒異常平靜、主動與他人告別等,是心理學界和醫學界公認的典型高危預警信號。
遺憾的是,這些專業人員一眼就能識別的高危信號,在托管班工作人員眼中,卻只是“小孩不懂事”的反常舉動。他們既未阻止孩子獨自夜間外出,也未及時通知家長,更未對孩子的異常行為進行任何心理干預。
更令人痛心的是,趙席奭成長于一個離異家庭,父親常年在外務工長期缺乏父母的情感陪伴與心理疏導,讓孩子內心積壓了太多無處傾訴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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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托管班安排其獨自夜間外出這一事件成為壓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時,悲劇最終發生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歲的趙席奭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案涉托管機構若無法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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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校外托管班作為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托管服務的經營性機構,在孩子入托期間依法負有與學校同等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
目前事件仍在調查中,最終責任比例將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需要明確的是,托管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替代家長的法定監護責任。家長將孩子送進托管班,并不意味著監護責任的全部轉移。家長仍需密切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狀況,與孩子保持日常有效溝通,及時察覺并干預異常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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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孩子的離去,留下了一個破碎的家庭,為了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也給出以下幾點建議,托管與教育機構必須嚴守安全底線,嚴禁未成年人夜間獨自外出,建立心理危機預警與干預機制。
家長再忙也要陪伴孩子,及時察覺情緒異常;學校與社區應強化心理健康教育,為留守兒童補上情感支持;全社會放下“孩子小不懂事”的偏見,多一份留心、多一份守護。
趙席奭以一套文具發出最后的求救,最終卻無人接住。斯人已逝,生者當警醒。愿天堂沒有孤獨,愿每一個孩子都被溫柔守護,讓這樣的悲劇永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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