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王,根據客戶的數據做一份表格。”“小王,這個文件需要修改。”“小王,這幾個快遞需要今天寄出。”
王某是上海某公司資料員,經常在下班后按照領導劉經理的要求繼續工作。離職后,王某將公司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8萬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000余元,并提供了釘釘打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快遞來往記錄、值班表等證據。
被告公司辯稱,首先,王某的工作量在一周五天、每天8小時以內能夠完成,不存在需要加班的情況,且他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休息日或節假日完成了工作任務并產生工作成果。其次,公司為王某提供住宿,宿舍地點距離辦公室1.5公里左右,而釘釘打卡距離為2公里范圍內,且因宿舍未配備網絡,王某會至辦公室使用網絡,故釘釘打卡無法證明王某是在加班。
青浦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休息日加班工資,王某自認在宿舍差不多能覆蓋到釘釘打卡,故釘釘打卡不能必然等同于加班情形。但結合王某的考勤記錄及與其領導劉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能體現公司在休息日給王某發出了具體的工作指令,故酌情認定王某存在休息日加班126小時。
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王某主張其在法定節假日的3天值班應系加班。值班與加班的主要區別在于勞動者是否從事的是原崗位工作或者工作強度是否發生變化,他雖提供了值班表、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但無法顯示其在值班期間存在正常工作強度的工作內容及持續工作狀態,故對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最終,青浦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王某休息日加班工資1萬余元。判決后,王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案件現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如今,移動辦公逐漸普及,工作場景不再局限于辦公室,下班之后微信接收工作指令、休息日居家完成工作任務等“隱形加班”現象愈發普遍。司法實踐中,認定加班不再局限于傳統的“單位辦公+線下打卡”模式,需要結合工作安排的持續性、指令的具體性及內容的實質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審查。
對于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的工作行為,勞動者如果能夠舉證證明系用人單位安排、在法定休息時間內從事本職工作、提供實質性勞動并產出工作成果,且明顯占用個人休息時間,可依法認定為加班。單純的打卡記錄、臨時性工作溝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需要結合聊天記錄、工作往來記錄、工作成果交付憑證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勞動者存在持續性、實質性的加班狀態。
原標題:《頻繁在家“隱形加班”,上海一打工人終獲1萬元加班費 | 勞動節說勞動法②》
欄目主編:王海燕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