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在后面留言,生氣的有,看熱鬧的也有,。
屯哥從反思的角度,也來說下自己的觀點,供大家參考:
一、消防部門是不是消防執法的專業部門?
從《消防法》來看,上面這個結論大體是對的。消防法主要賦予了三個部門來執法,一個是消防,一個是住建,一個是市場監管(此外公安派出所也有些消防執法內容)。
也就是說,除了極個別情形之外,消防部門有權力對所有社會單位(工地,較大的個體戶)甚至包括居民個人 開展執法檢查、行政處罰 。
執法監管的意思,主要是指消防行政審批、消防執法檢查、消防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等,這些全是法定的,其他部門沒有這些權力,所以他們不能代替消防部門執法(除非授權執法或委托執法)。
二、省以下消防部門有沒有綜合監管職能?
給予一個部門權力的,一是法律,二是三定方案(有時候三定方案在前,法律修訂在后,這也是我們的特色)。
那當然法律是沒有給消防部門綜合監管職能的,但三定方案給了國家消防救援局綜合監管職能,要明確的是,三定方案并沒有給省級以下消防部門綜合監管職能。
有人說,這個職能既然給了國家消防救援局,那就等于給了省級以下消防救援部門。這個說法應該是不能邏輯自洽的,如果按這個邏輯,那給國家局的職能很多,省以下消防部門都能有嗎?
三、省以下消防部門怎么安排工作給其他部門?
這是個假的命題,從政府的組織管理角度來說,消防部門沒有這樣的權力。但各個部門甚至是鄉鎮街道層級的政府確實接到了部分消防部門安排的任務,還有指標、考核等。
那么這些事情是怎么安排下去的呢?要么是上級政府發文件了,這事就是正常的,是政府安排的不是消防安排的;要么是消防安全委員會發文件了,這個就不一定合規了,作為臨時機構不能對下隨便發文并且安排任務,非法定的臨時機構應該取消。
那篇文章批評的現象,確實部分存在,這也是各種復雜因素造成的。
綜合監管到底是怎么個定義,怎么個監管法,這些在不少地方還是糊里糊涂的,好像用消委會發文調度就是綜合監管,那應該不是這么回事吧。
四、消防監管要做到什么程度?
國家給消防的政策,就是使用現有力量進行消防行政審批和消防檢查(抽查)和行政處罰,這個當然不是要求消防部門檢查全部單位,所以,從依法辦事的角度來講,消防每年按規定抽查個幾萬家(總隊級),就可以了。
現在消防監管的焦慮主要來源于事后追責或想主動作為,怕檢查少了出事不好交代,或者沒讓領導看到我們的努力。
但其實就是你檢查得足夠多,也未必就不出事,不受責任追究。另外,檢查多、處罰多就是成績的政績觀,也需要適當改變,從最終目標來看,科學(性價比高等)做事情且能夠減少起火成災風險才是真正的政績。
在上述這兩種內因的驅使下,消防部門有想多檢查,有想多發動其他部門一起檢查的動機和具體行動。
當然,責任追究過度或不科學,是另外要討論的事情。
屯哥最后想說的是,那個批評消防部門的人,他說的話也有一定道理。我們也要進一步思考,首先把我們消防部門應該干什么確定好,再來研究具體的干法。
我們不怕批評,怕的是不思考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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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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