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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單某經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某運輸公司在1995年至2004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供勞動合同、公司蓋章的情況說明和工資表作為證據。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在上述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自認情況說明和工資表系仲裁階段后補材料,且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不明,某運輸公司也無法找到記載工資發放的原始賬冊。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雙方是否真實存在勞動關系應以用工事實為準,不能簡單適用自認規則。本案僅憑勞動合同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實際用工行為,因雙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故駁回單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勞動關系的確認通常與社會保險的征繳期間相關聯,不僅事關勞動者的自身利益,更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需依法審慎認定。本案法院未停留在雙方自認及勞動合同的表面證據,深入審查關于用工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法適用證據規則,有效防范因補繳社會保險引發的虛假訴訟,切實維護公眾社會保險利益及社會保險征繳秩序。
摘自南京法院2025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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