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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葛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長葛市看守所地址:長葛市潩水南路與Y009向西2公里石固鎮老崗李村。
▼導航:長葛市石固鎮崗李小學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長葛市汽車站乘坐長葛7路公交車到樓張村站下車向西2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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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葛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長葛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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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是否可認定為立功表現?
如果可認定為立功,則其應當屬于《自首和立功解釋》中五種立功情形中的哪一種情形?
筆者認為,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認定為立功,法律適用上應適用"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規定了立功的五種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該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立功情形,前四種情形屬于列舉性規定,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幾種立功情況,第五種情形屬于兜底性規定,囊括除上述四種情況之外其他可認定為立功的有利于社會、國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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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勸說并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未包括在前四種立功情形之中,但屬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情形、可認定其屬于刑法上的立功。具體理由如下:
1.認定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為立功表現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
刑法設立立功制度,并對有立功表現的行為人給予從輕甚至減輕的刑罰優遇,其實質根據有兩點;一是從法律上,行為人在犯罪后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表明行為人對犯罪行為價值的否定,因而其再犯可能性會有所減小,利用刑罰對其進行個別預防的需要減弱。二是從政策上,對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等行為,給予刑罰上的從輕,有利于鼓勵行為人犯罪之后揭發他人犯罪、阻止他人犯罪、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利于預防新的犯罪或司法機關及時發現、偵破已經發生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勸說與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體現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認罪、悔罪態度,其人身危險性減小了。并且該行為又具有社會有益性,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發現、偵破犯罪案件,刑法規范的效力也得到了確證。因此,從立法本意而言,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應認定為立功表現。
2.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相比"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更具有效性。
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為立功表現,而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與該行為相比,明顯經濟效果更好。因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為人在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后,可能會出現同案犯拒不認罪、抵賴、推脫等情形,從而加大查證的難度,增加辦案的司法成本。而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環節,又可以較快地查明犯罪事實,這種情形顯然比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節省司法資源,更提高辦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當然應認定為立功。長葛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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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適用上應適用"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規定。
《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規定的第五種立功情形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該規定具有一般性規定與兜底性規定的雙重特征。其一般性規定在于其概括了立功的本質,說明立功是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其兜底性規定在于其具有堵漏性的特點,意在將該司法解釋沒有窮盡的立功表現情形規定到該種情形中。當然,該種情形的把握應當是嚴格的,具有一定的條件,即該行為必須是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被告人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是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這是毋庸置疑的。關鍵是該行為是否為"突出表現",通過比較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與該司法解釋其他立功表現情形,特別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情況,更加有利于司法機關對已經發生的犯罪的懲罰,也更有利于司法資源的節約。因此,理應認為是具有"突出表現的"。故而,對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認定其屬于司法解釋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的情形,構成刑法上的立功表現。
相反,主張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見解,將會在被勸說、被陪同同案犯的處理上面臨嚴重的邏輯矛盾。因為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不僅僅涉及勸說者與陪同者的量刑情節的認定,即勸說者、陪同者是否構成立功表現,還涉及被勸說者與被陪同者即同案犯的量刑情節的認定。因為同案犯在行為人勸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依法應構成自首,如果對行為人適用了"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規定,則一方面是行為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而另一方面是同案犯到司法機關進行自首,這顯然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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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被告人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應認定為立功表現,而且屬于上述五種情形中的第五種立功情形,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情形。【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長葛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長葛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長葛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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