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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登封市看守所地址:登封市穎河路與陽城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左轉1公里路南。
▼導航:登封市中大國際家居建材城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登封市汽車客運總站乘坐登封9路公交車到中大建材城站下車,向南步行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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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登封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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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確把握共犯的自首與立功的區別?
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須交代其他共犯人單獨實施的其他罪行,但是對于自己參與實施的犯罪涉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實的,必須如實交代,才能按自首論。當然,如果犯罪分子不僅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還主動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共犯)單獨實施的罪行并經查證屬實的,則可以按立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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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揭發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屬于構成自首的必要條件。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該項立功,應當依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到了協助作用。如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被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等情況,均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登封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二、帶領偵查人員抓捕同案犯未果后電話勸說自首的是否屬于有立功表現?
帶領公安人員前往抓捕同案犯未果后,電話勸說同案犯自首的,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于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起到了協助作用,就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立功表現。司法實踐中,對于向司法機關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點、電話號碼等線索的,一般需以進一步實施了帶領司法人員抓獲同案犯的行為作為認定立功的條件;如果所提供的線索十分清楚,沒有必要"帶捉",且司法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亦可以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但帶領偵查人員抓捕同案犯未果后電話勸說自首的是否屬于有立功表現,在訴訟中有不同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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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雖有帶領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的行為,但并沒有據此將同案犯抓捕歸案,在認定同案犯系自動投案后,就不應認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現;對于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捕同案犯以及勸說同案犯自首的行為,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
筆者認為,對于協助抓獲同案犯的行為是否認定為立功表現,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的過程中是否確實起到了協助作用。這種協助作用包括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同案犯而抓獲的,帶領公安人員前往抓獲的,以及提供不為司法機關掌握或司法機關按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點而抓獲的等等。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于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起到了協助作用,就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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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分析,被告人到案后帶領公安人員至同案犯家抓捕同案犯,已經表明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同案犯的可能藏匿地點等基本情況,對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已經起到了一定的協助作用,同時,同案犯系接到被告人勸說自首的電話后至公安機關自首的。因此,被告人勸說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與同案犯的自動投案之間,仍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勸說自首行為也成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的具體表現,在同案犯據此歸案后,應當認定被告人在使同案犯到案的問題上確實起到了協助作用。至于同案犯的行為成立自首則是另一層面評判的問題,不影響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的認定。【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登封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登封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登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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