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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總工會
山西省企業聯合會
山西省企業家協會
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
關于進一步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26〕15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業聯合會:
為深入貫徹《中共山西省委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落實帶薪錯峰休假”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提振消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中“保障休息休假權益”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推動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充分發揮帶薪錯峰休假對擴內需、促消費、穩增長的積極作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保障職工帶薪年休假權益。帶薪年休假制度,是國家以法規形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和重要福利,是保障勞動者體面勞動、促進勞動者身心健康、實現勞動者全面發展的實際舉措,對于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明確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各地要指導用人單位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實施好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平等享有法定休假權益,力爭實現“應休盡休”。
二、指導用人單位進一步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各地要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年休假計劃管理制度,堅持“年初統籌、全年動態調整”原則,結合生產任務、崗位設置等情況,制定職工輪流休假計劃,科學合理處理工作與休假的關系,實現兩者有序銜接、相互促進。對承擔安全應急處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務的崗位,用人單位要提前謀劃,制定錯峰休假方案,精準平衡工作安排與職工休假權益。
三、推進用人單位開展休息休假集體協商。各地要推動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將落實年休假制度納入集體協商,列入集體合同。人社部門要指導督促協商雙方將年休假納入集體協商議題、列為集體合同條款,并加大對集體合同的審查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簽訂休息休假專項集體合同。工會組織要主動介入集體協商過程,代表職工方提出合理訴求,督促用人單位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確保協商結果體現雙方意愿、兼顧雙方利益。
四、推動用人單位將各類假期有效銜接。各地要指導用人單位優化假期使用安排,在制定休假計劃時,支持職工根據個人實際,推動帶薪年休假與法定節假日、中小學春秋假、周末調休、職工療休養等有機結合,實際形成較長的“組合假期”,有效實現錯峰休假出行,提升職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質。鼓勵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家庭未成年子女信息臺賬,提前摸排休假需求,在中小學生春秋假、寒暑假期間,優先同意有未成年子女的職工帶薪休假申請,以實際行動推動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
五、協同推進帶薪錯峰休假落到實處。各地要加強協作配合,認真抓好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助力形成和諧有序的假期錯峰出行格局。人社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加強政策指導和服務,指導用人單位妥善處理生產經營與職工依法休假的關系。工會要依法履行維權職責,暢通工會職工服務熱線,積極反映職工呼聲,針對休息休假等問題,實施常態化監督,維護職工帶薪錯峰休假合法權益。企業代表組織要積極引導企業經營者強化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主動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主體責任,為職工休假創造條件。
六、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各地要持續開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政策宣傳,提升用人單位落實休假制度的自覺性。指導用人單位將帶薪年休假等政策規定納入單位內部日常學習和制度建設內容,積極向職工普及休假權益,增強職工依法休假意識,破解職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痛點問題。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等傳統媒體及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擴大宣傳面,營造用人單位主動落實、職工積極參與、社會廣泛監督的良好氛圍。各地要加強分析研判,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共同推進我省職工帶薪錯峰休假制度落地落實、見行見效。
2026年4月17日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山西省人社廳官網”,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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