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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4月22日,四川瀘州古藺縣某小區門口發生一起引發廣泛關注的婚鬧事件。一段現場視頻顯示,一名男子被扒去外衣,僅穿著短褲被綁在樹上,多人向其身上潑灑醬油、投擲生雞蛋,現場圍觀者不斷發出笑聲和拍照聲。針對此事,古藺縣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當地并無此類婚鬧風俗習慣,該行為確實不文明。但該工作人員同時指出,從法律角度看,涉事行為目前“沒犯法”,只是“慶祝方式不一樣”。(4月23日《濟南日報》)
男子被脫光綁樹上,遭一群人潑醬油扔雞蛋,當地民政局回應稱,此舉不文明但“沒犯法”,只是“慶祝方式不一樣”。從此事可以看出,超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線的“婚鬧”,之所以在部分地區長期存在,在實際上成為被默許的“風俗”,有著深刻的思想根源。
如果有人將一個陌生人扒光衣服,只留下短褲,相信沒有人會認為此舉“沒違法”,因為這涉嫌猥褻和對人格的侮辱。如果有人遭受這樣的“待遇”,也不可能會認為對方只是“開玩笑”“不文明”。
特別是,這個新郎不僅被扒光衣服綁在樹上,而且多人向其身上潑灑醬油、投擲生雞蛋,現場圍觀者不斷發出笑聲和拍照聲。這樣的“大型社死”現場,就是赤裸裸地對新郎的人格進行羞辱,怎么可能只是“不文明”,怎么可能“沒違法”呢?任何人遭到這樣的公然羞辱,都不可能認為只是別樣的“慶祝形式”。
那些敢于公然踐踏他人人格尊嚴的人,以為打著“婚鬧”的旗號就能逍遙法外,如果荒唐的思想根深蒂固,實在令人震驚。更加令人錯愕的是,當地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居然也抱有相同的錯誤認識。由此可見,這不是個別現象,而是具有普遍意義。
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如果一個行為屬于違法犯罪,那么,無論受害者是陌生人還是熟人,又或者是新郎,都不能改變行為的性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二條規定,猥褻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將新郎扒光綁在樹上,并向其身上潑灑醬油、投擲生雞蛋,必然屬于違法行為。對施害者而言,上述法律條款中,“總有一款適合他”。
法律不能因人而已,不能搞“法外開恩”。任何踐踏法律和人格尊嚴的“婚鬧”,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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