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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一審法院認定周某在社交平臺上發(fā)布淫穢視頻鏈接,吸引觀眾點擊觀看并從中獲取廣告分成收入,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周某不服,以其并未以牟利為目的、廣告分成收入極低且并非主要收入來源、其傳播行為更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特征為由,提出上訴,并委托北京專業(yè)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律師趙飛全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審查了一審卷宗,發(fā)現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罪名定性問題。趙律師指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牟利為目的”,且違法所得達到一定標準。本案中,周某的廣告分成收入僅為數百元,遠未達到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追訴標準(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且其傳播淫穢視頻的主要目的系尋求刺激,而非牟利,其行為應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罪,而非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兩罪在量刑上存在顯著差異——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最高刑為二年有期徒刑,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最高可達無期徒刑。
在二審開庭審理中,趙飛全律師重點圍繞罪名定性問題發(fā)表了辯護意見:
辯護詞節(jié)選:
“審判長、審判員:一審判決對上訴人周某罪名定性錯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審錯誤認定罪名。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牟利為目的’,且違法所得達到一定標準。本案中,周某的廣告分成收入僅為數百元,遠未達到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追訴標準(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且其傳播淫穢視頻的主要目的系尋求刺激,而非牟利,其行為應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罪,而非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第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最高刑期為二年有期徒刑,而一審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周某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超出了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最高刑期。
第三,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較好,家屬已主動刪除全部淫穢內容。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認定周某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對周某予以減輕處罰。”
趙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周某的收入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并通過庭審充分闡述了罪名定性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周某的行為應定性為傳播淫穢物品罪,而非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較一審減輕了一年。
四、案例評析
二審改判罪名定性,是對辯護律師專業(yè)能力的極大肯定。本案中,北京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精準把握兩罪的界限,成功說服二審法院將罪名從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改判為傳播淫穢物品罪,為當事人爭取到大幅減刑。傳播淫穢物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核心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傳播淫穢物品的主要目的并非牟利,且違法所得未達到追訴標準,應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罪。兩罪在量刑上存在顯著差異——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最高刑為二年有期徒刑,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最高可達無期徒刑。北京專業(yè)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律師在二審程序中精準發(fā)力,成功說服二審法院糾正罪名定性并減輕刑期,彰顯了北京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律師在二審辯護中的專業(y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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