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龍江牡丹江,有一位名叫劉運東的退伍老兵。過去五年,他跑遍了行政機關、法院、信訪部門,手里緊緊攥著一沓材料。他反復說著同一句話:“我不是土地的主人,只是現場的一個管理者。可他們用一張過期地圖,告了我五年,罰了我五年,現在還要拆掉那條救了全村人的路。”
這不是一起普通的土地糾紛。從行政立案到法院審判,再到強制執行,每一個環節都暴露出令人震驚的問題:相關機關用了失效地圖,法院集體忽視了關鍵證據,執行階段更是出現了無裁定、無催告、重復執行等嚴重違法操作。而最讓當地村民無法接受的是,被要求拆除的道路和橋梁,恰恰是過去二十年間成功抵御多次特大洪水的“防洪生命線”。
2022年6月,當地行政機關進行土地執法核查。事發地塊的真正權利人叫喬晶,當天并不在現場。而劉運東,只是負責現場日常事務的管理人員。這本是一個很容易核實的事實。劉運東手上有喬晶與16戶村民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有施工方和承包方出具的承諾書,白紙黑字寫明了土地的權利歸屬。他本人既不是土地所有人,也不是建設主體。
然而,行政機關并沒有認真核查這些材料。他們拿出了四張老舊地圖——這些地圖多年沒有更新,根本無法反映2002年以來該區域道路硬化、橋梁建設等實際變化。更嚴重的是,這些地圖與國家法定的土地調查成果毫無關系。根據國家規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是長期有效的法定依據;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自2022年4月15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強制啟用,成為土地執法核查的唯一法定底圖。也就是說,在行政機關對劉運東立案和處罰的時候,三調地圖已經是國家強制推行的標準。但在這起案件中,行政機關既沒用三調,也沒用二調,偏偏選了幾張早已失效的舊地圖。用于測算違法面積的航拍定位點,也是多年前的老舊數據,與現場實際情況嚴重不符。2022年11月8日,基于這些過期資料,行政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將劉運東列為處罰對象。
問題在哪里? 任何一項行政處罰,都必須建立在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之上。用失效地圖替代法定成果,不核實主體身份,不采納當事人提交的權屬證明——這不是執法過程中的小瑕疵。
行政決定下來后,劉運東選擇依法維權。他把官司一路打到了省高院。先后經過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三級法院,三次審理,結果卻驚人的一致:全部維持了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因為劉運東提交的證據非常有力。他拿出了土地權屬證明和轉讓合同,證明自己不是權利人;他拿出了現場管理者的說明材料,證明自己沒有土地處置權;他甚至拿出了一段長達一個小時的洪水現場視頻,證明涉案的道路和橋梁是防洪保命設施,關系到下游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份過期、失效、無法反映現場實際情況的地圖,怎么能成為定案依據?法院為什么無視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 土地轉讓合同、防洪視頻,這些核心事實直接相關的材料,沒有進行實質審查,也沒有給出不予采信的充分理由。這在程序上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法院為什么不考慮防洪公共安全? 視頻清楚地記錄了道路和橋梁在洪水中阻擋洪峰的過程,下游500多畝良田和11戶村民的房屋因此得以保全。這不是當事人自說自話,而是有影像資料和村民證言佐證的事實。
接下來進入的是非訴執行階段,由尚志市人民法院負責。按照法律規定,非訴執行必須走完一套嚴格的程序:法院要先作出執行裁定,行政機關要提前催告當事人,執行文書必須依法送達,當事人有權知情、陳述、申辯和申請復議。這些程序不是可有可無的“形式”,而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
但在劉運東案中,這些程序幾乎全部被跳過了。2024年,尚志法院啟動了第一次執行。然而,法院沒有作出任何書面執行裁定,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催告義務,執行通知書等核心文書從未送達劉運東。他直到執行發生了才知道這件事,根本來不及主張自己的權利。由于程序嚴重違法,第一次執行最終被撤銷。按理說,一次違法執行被撤銷后,事情應該回到原點。但2025年,尚志法院再次啟動了第二次執行。這一次,依然沒有有效的裁定送達,依然沒有催告,依然沒有告知權利。更令人不解的是,第一次執行已經被撤銷,法院卻就同一事項再次立案執行。兩次執行,累計出現了無裁定、無催告、無送達、無告知、重復執行、無救濟渠道六大程序違法點。換句話說,整個執行階段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卻實實在在地對劉運東的生活造成了困擾和壓力。
最具沖擊力的一點,莫過于被要求拆除的道路和橋梁,恰恰是當地村民的“防洪保命設施”。從2002年到2024年,這片區域多次遭遇特大洪水。每一次,正是這條硬化的道路和這座橋梁,直接擋住了洪峰的推進,消解了水量,防止洪水倒灌進村莊。下游500多畝良田和11戶村民的房屋,因為這些設施而安然無恙。村民們說得很實在:“如果沒有這條路和橋,洪水早就淹到村里了。”劉運東手中保存著長達一小時的洪水現場錄像,這是鐵一般的證據。然而,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法院,都沒有認真對待這一事實。在處罰決定中,這些設施被簡單定性為“違法硬化設施”,要求全部拆除。如果一條道路確實存在手續上的問題,但它同時承擔著保護幾十戶村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防洪功能,那么正確的做法應當是責令補辦手續、完善合規性,而不是一拆了之。
很多人可能會問:劉運東堅持五年,他到底想要什么?從表面上看,他想要撤銷錯誤的行政處罰,想要糾正錯誤的裁判,想要停止違法的執行。但深入了解后會發現,他的訴求遠不止于此。他曾經是一名軍人,為國家奉獻過青春。退伍后,他本可以安安靜靜地過日子,卻因為一起錯誤的案件被拖入漫長的維權泥潭。他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為了討一個“理”,一個關于事實真相公正的“理”。
然而,五年過去了,源頭沒有糾正,防洪設施隨時可能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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