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加強出租房屋規范管理,落實出租房屋登記制度,保障居民居住安全與生活秩序,延慶警方持續強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及時發現督促整改各類安全隱患,全面營造“房安全、人安居”的良好治安環境。
案例一
近日,延慶公安分局舊縣派出所民警在對延慶區舊縣鎮燒窯峪村進行檢查時,發現房屋出租人梁某未按規定執行出租房屋實名制。公安機關依法對出租人梁某處行政罰款的處罰。
案例二
近日,延慶公安分局永寧派出所民警在對延慶區永寧鎮南關村進行檢查時,發現房屋出租人宋某某未按規定執行出租房屋實名制。公安機關依法對出租人宋某某處行政罰款的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房屋出租人應如實登記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員信息,并確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履行主動申報登記的治安責任。
法律法規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動人口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信息系統辦理出租登記,填報租賃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實際居住人員信息等內容;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實施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延慶警方
北京事、天下事、身邊事,就關注"京城大峰峰"微信公眾號,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吧。歡迎轉發分享微信朋友圈。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